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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特征研究

2018-02-05  本文已影响488人  LegalSweetheart

        文  金强

        在权威解释中,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是指“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较高的人在从事正常职业活动中所犯的罪行”①。白领犯罪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文·H·萨瑟兰提出的。1939年,萨瑟兰在就任美国社会学协会主席时作了题为“白领犯罪”的演讲。1940年,萨瑟兰在《美国社会评论》上发表了题为《白领犯罪》的论文,并于1949年出版了专著《白领犯罪》,书中报告了他对20世纪美国70个大公司的犯罪调查②。至此,“白领犯罪”成为犯罪学的一个专门术语。萨瑟兰在《白领犯罪》一书中对“白领犯罪”这一概念作了解释,他认为白领犯罪是“上等社会经济阶层的人们的违法行为”,他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通常不包含在犯罪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注意”。他写道,“‘白领犯罪’大致可以定义为有着较高社会地位且受社会尊敬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的犯罪行为”,随后又补充说,“上等社会的许多犯罪如凶杀、酗酒、通奸等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不是他们职业程序的一部分”①。由此可见,萨瑟兰教授借用社会阶级的概念,以白领犯罪泛指上层社会阶级的犯罪,认为白领犯罪系有着较高社会地位且受社会尊敬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犯罪”,既包括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这个概念的提出吸引了社会公众的关注,成为犯罪学学者研究的焦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以后刑事政策的制定。

        ①《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②萨瑟兰原计划在《白领犯罪》的最后一章列举大公司违法的实例。但迫于外界压力,萨瑟兰最终删去了书中违法公司的名字,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删节本并未出现这些违法公司的名单。34年后耶鲁大学出版了未删节版的《白领犯罪》,这些大公司的违法事实方得以公之于众。

        萨瑟兰被视为美国犯罪学的标志性人物,他所作的重要贡献就是将特权犯罪——商业和政府的犯罪纳入传统上只以穷人为对象的犯罪研究领域,扩大了犯罪学探究的范围,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犯罪的传统观念。萨瑟兰看到,在美国存在着执法上的双重标准问题,美国社会对上层和下层的犯罪所给予的不同处理与对待影响着司法公正。这可以从他关于“认为犯罪是由贫穷以及与贫穷有关的病态所导致的理论是不能成立的”②的观点中反映出来。面对这种不公正现象,萨瑟兰从分析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指出白领犯罪的大量存在和处罚的轻描淡写,指出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处罚上存在着不平等。萨瑟兰通过揭示白领犯罪对法律制度本身提出质疑。他建议由特别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白领犯罪而不是通过法庭来处理,以使白领犯罪受到应有的处罚。

        ①埃德文·H·萨瑟兰:《白领犯罪问题》,成良文译,载《河南公安学刊》1992年第4期。

        ②埃德文·H·萨瑟兰:《白领犯罪问题》,成良文译,载《河南公安学刊》1992年第4期。

        “白领犯罪”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争论,主要在于萨瑟兰似乎并没有解释清楚白领犯罪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犯罪。如他有时强调白领犯罪是体面的人的犯罪行为,有时强调是在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有时集中于组织犯罪研究,有时集中于个人的犯罪研究等。现在反观萨瑟兰仅以行为主体为标准来确立“白领犯罪”概念是不充分的,并且必然导致内涵的不确定。特别是当今白领所实施的某些类型犯罪(如计算机犯罪),其他阶层的人也完全可以实施。萨瑟兰的“白领犯罪”定义还多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在将公司犯罪单独类型化后,没有将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机构考虑进来。萨瑟兰的这一重要成果由于他在解释白领犯罪时缺乏概念上的严密性而减轻了分量。

        美国前司法部检察官埃德赫茨(Edelhertz)在1970年发表的对白领犯罪的修正定义为:“以非体力的和隐瞒或欺骗手法获取钱物,逃避支付或者损失钱物,或者获取企业或个人好处的任何非法行为或系列非法行为。”①这一定义不像萨瑟兰那样过分强调犯罪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在美国司法界受到普遍欢迎。美国国会在1979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提出的白领犯罪工作定义,均基本采纳了上述定义②。目前为美国学界广泛使用的白领犯罪概念,是在1996年6月美国“白领犯罪国家研究中心”所召开的研讨会上,与会者对白领犯罪进行深入探讨后所达成的共识:“由个人或机构从事有计划的诈骗性、违法或非伦理行为,通常是社会上层或受人尊敬的人,为了个人或是机构利益,在合法的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信托责任或是公众信赖的行为。”①这个定义在两方面扩展了萨瑟兰的定义:一是白领犯罪不再限定为高层人士的行为,而且此定义将白领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机构;二是虽然与职业相关的犯罪是核心,其他相关的犯罪,诸如逃税罪也包含在此定义中。

        ①H·Edelhertz,The nature,impact,and prosecution of white-collar crime.1970.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p.3.

        ②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

        目前,多数犯罪学家都对白领犯罪的内涵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视其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应受民事、行政处罚的经济违法或经济越轨行为。实施白领犯罪除依靠自身的力量外,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现其计划或扩充其犯罪成果。当代西方学者已经将白领犯罪概念的外延扩展得相当宽泛。最为广义的白领犯罪,除了包括白领阶层的个人或公司在职业或职务活动中实施的贪利犯罪行为,甚至还包括政府的一些政治性犯罪,例如种族大屠杀等。从对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英、美等国多使用“白领犯罪”一词,欧洲大陆国家则更多使用“经济犯罪”或“商业犯罪”一词。在特定的语境下,“白领犯罪”一词或许更能表达特定的内涵。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世界带来巨大的变化,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同样深刻地影响着白领犯罪。可惜的是,我国的犯罪学家、公司经理和施行法律的官员们没有紧跟上时代的变化,没能破解新犯罪的冲击。当大家对白领犯罪问题产生疑惑时,只是抓住传统的解释。直至今天,大多数的专家和企业仍坚持萨瑟兰在几十年前宣称的白领犯罪概念,并常常忽视真正存在的问题。

        ①China Press.com:《商业犯罪》, http://www.chinapress.com.my   sec=crime & art=0311crime.txt。                                                                

        若仅从法律的角度看,将“白领犯罪”的概念作为行为主体的一种分类并不可取,因为上层社会所实施的诸多犯罪并非只能由白领阶层为之,非白领阶层同样可以实施。而为了从刑事政策上修正解决白领犯罪问题上所存在的偏差,确有必要将刑事政策的视角对准白领阶层。定义我国的白领犯罪,应当考虑到白领阶层所实施犯罪的多样性与隐蔽性,还要考虑到我国白领阶层构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国家公务员或政府官员不能被排除在白领犯罪主体之外,否则不利于研究整个白领犯罪的特征和趋势,以至于影响防治白领犯罪的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正如有些学者的评论:“在犯罪市场中有组织犯罪将产生比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的后果。尤其应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市场犯罪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白领犯罪’。”①法人和组织实施的市场犯罪必须得到应有关注。由此,我国的“白领犯罪”首先限定其主体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者经济地位并掌握一定权力的个人或单位。在客观方面,白领犯罪应限定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牟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不利用其“白领”优势而实施犯罪,就与非白领阶层实施的犯罪没有什么差别了。这就避免了把白领阶层所实施的伤害、抢劫、杀人、放火、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归列于白领犯罪的范畴而犯下定义过宽的错误。在犯罪方式上,白领犯罪人基于其体面的地位、受人尊敬的实力,运用智力就可以完成其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非体力的。

        ①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因而,我国的“白领犯罪”可以定义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者经济地位并掌握一定权力的个人或单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非体力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综合国外犯罪学界对白领犯罪的特征描述,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中国的白领犯罪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隐蔽性

        体面的白领犯罪人具有非犯罪的自我形象。他们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这种特殊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使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不易使人意识到其所犯的罪行。白领犯罪的犯罪手段多样,且大多经过周密计划,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或者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辨别罪与非罪。而且它涉及面极广,不仅涉及刑法,而且涉及民法、行政法和纷繁复杂的经济管理法规;不仅涉及国内法,有时还涉及外国法或国际法;不仅大多发生在经济领域,而且可以发生在政治生活领域;不仅以合法形式为掩护,而且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政治上的庇护。

        犯罪后,白领犯罪人往往有足够的时间毁灭证据,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补救。白领犯罪人的活动能力强,涉足范围广,社会关系多,内外勾结,利用职权势力干扰调查取证活动。再者,他们凭借日趋高技术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证较少,言辞证据、文书证据缺乏。现代市场经济以金融、信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基础,而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以物物交换为基础,大量复杂的官僚化商务活动的出现,使白领犯罪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白领犯罪是自然人和单位对社会的犯罪,它所针对的是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没有具体的直接的受害人。因此,它的发生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尽管白领犯罪的实际危害远大于传统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但是由于其隐蔽性,白领犯罪在总体上受到惩罚的机会以及所受惩罚的严厉程度却小于传统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因而在现实中存有较高的统计黑数。

        (二)职务性

        白领犯罪是所谓的“白领”负有某种职务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犯下的罪行。白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白领犯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职权,其社会属性还具有高层次的特点。他们拥有合法职业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在职务活动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为掩护而实施的。

        白领犯罪在本质上是犯罪者在握有一定权力的位置上利用这一权力实施的犯罪①。在其职务角色的掩护下,白领犯罪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资源优势,以合法的形式大肆获取非法利益,预谋策划,相互勾结,权钱交易。如在金融领域,金融系统计算机所管理的金融数据可以说是无实物性现金的金库,由于金融行业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的同时,网络监督机制没有及时完善,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利用所控制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在的缺陷大肆作案,且不留痕迹。这里必须指出,属于白领阶层的人所实施的伤害、抢劫、杀人、放火、强奸等罪行不属于白领犯罪,白领犯罪必须与其职务相联系。

        ①刘强编:《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三)智能性

        白领犯罪主体的社会层次较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职业经验。白领犯罪人大多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并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白领犯罪主体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犯罪,这是白领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白领犯罪人大多为非情感犯罪,在犯罪前大多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在自己工作或熟悉的领域实施犯罪有正当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旦条件成熟便从容作案,反侦查能力强。白领犯罪人无需运用体力而仅凭智力就可以完成其犯罪行为,犯罪时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法,有的甚至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手段高明,作案隐蔽,以期逃避法律制裁。在假借执行职务实施犯罪后,往往以合法的形式隐蔽其犯罪的实质,从职务上将相关罪证湮灭,从而使其犯罪证据不易被搜集查获。

        (四)非暴力

        在犯罪方面,现代化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为以日益增多的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①。白领犯罪一般无直接具体的受害人,不打斗不流血,不像暴力犯罪那样手段残酷,且从表面上看没有违背人们的意志,而是采取比较隐蔽的间接的手段,呈现非暴力的形式。某些白领犯罪(如公司税款诈骗、股票操纵、受贿等)尽管从法律角度看无疑属于犯罪,但由于它侵害的是抽象的“超个人利益”,所以被害人往往缺乏明确的受害意识。犯罪者本人不但很少有罪恶感,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合理化解释。

        ①[美]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白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远没其他刑事犯罪直观,社会民众对白领犯罪缺乏了解,以为他们违犯的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缺乏道德上的义愤,有时非但不认为它是犯罪,反而给予较高评价。由于对白领犯罪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认识不足,社会民众往往缺乏对它的警觉与愤恨,常会认为一起故意杀人案绝对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案要严重得多。加之多数白领犯罪并不直接指向具体受害人,因此公众采取比较漠然的态度,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白领犯罪。刑事司法体系也往往因为白领犯罪者为非危险性犯罪者而给予宽容。

        (作者系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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