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并不是固定的

2017-05-11  本文已影响13人  知助侠

对于商标注册来说,为什么大家都说商标注册不可能百分之百注册成功,说到这里,主要是源于本身商标注册存在很多客观因素在里面,尤其是其中的认为因素占据很重要一部分内容,每个审查员的审查的标准多少都有点差别,所以也导致了同样的商标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申请结局,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一、商标注册标准是过去式,审查是进行时

标准的制定依据的是过去的经验,而无法涵盖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些词在几年前具有显著性,后来却变成了无显著性的词组。打个比方“众筹”:2013年以前,这个词汇还不为人所知其含义,所以在有些类别被核准注册,2015年以后,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这个词的含义,并把它当成像“基金”、“银行”一样没有显著性的词使用,这个时候审查员审查“众筹”注册商标,就一定会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理由被驳回,同理,申请“某某众筹”,也会与“某某”、“某某基金”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可以看出人们接受一个事务它也是有个过程的,这个阶段,对这个词显著性的判定,就因人而异了,取决于审查员自身的知识面和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因此在过渡期内审查的,就可能产生不同的审查结果,类似的词还有很多,比如:“营行”、“智造”、“微信”、“微商”等。

相反的情况是,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此种情况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有详细介绍,这里不作赘述。

02、商标的不同类别的审查,标准适用有差异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注册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的案例,有的标明了指定商品,有的没有标明,其中所指的原因是:没有标明指定商品的案例,所指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别,而标明指定商品的案例,所指标准可能因类别不同有所变化。

再以药品为例。第五类药品类,对注册商标名称的审查更加严格,商标中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脑、手、足、肤、口、喉、感、热、咳、喘、痔等)或人体部位的图示的,即使有其他显著部分,亦应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驳回(可依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该三项条款)。

如果你认为改字就能避免此类驳回,那么第五类对此种情况审查标准之严,肯定让您有重新认识。

03、商标申请人不同,影响商标审查结果不同

由上海梅兰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审查员一律核准,其他申请人申请,一律驳回。不是所有名人的名字都是集体财产。再比如:

申请人是长沙市开福寺,如果是广告公司或者是自然人来申请“开福寺”,审查员必然会从避免产源误认出发,驳回注册商标申请。

还有很多名称也是只能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其他人不可以的,申请人申请之前,也要考虑此类问题哦。

很多表面上看起来是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实际上恰恰是审查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查标准的灵活运用,在实际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远远不止于文中提到的几种,在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对于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笔者将另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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