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2024-05-24  本文已影响0人  北方的胡杨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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