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案释法】受欺诈订立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2021-10-05  本文已影响0人  老六之晴耕雨读

大壮和小丽结婚数年后,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就相关财产分割做出了约定。

在办理离婚登记3年后,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因为有证据证明大壮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小丽的利益收到损失。

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丽要求撤销当初的离婚协议,重新就财产分割部分订立协议。

但是大壮认为婚姻纠纷作为特殊关系,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到底适用哪一个法条。

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财务纠纷与普通的单纯财务纠纷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婚姻关系中的财务纠纷往往与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高度相关,相关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往往是以确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高度相关的

因此,不能通过财产分割表面看起来是否公平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的综合情况。

这其中除了包含当事人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以外,还包含着社会家庭伦理关系的稳定性问题,如果单纯适用关于普通民事关系的变更、撤销规定显然不合常理。

所以,本案中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用起诉期间。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的适用期间是离婚后一年以内,小丽是在离婚后3年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小丽辩称她是在最近一个月才知道大壮在当初的协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能否适用关于《民法典》中关于“自知道之日起”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中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这其中的考虑因素就是涉及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力求稳定。

也就是说,即使是小丽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壮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也无法在离婚后超过1年的期间就此提起变更或撤销诉讼,相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已经产生终局性效力。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