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尖叫》中的法律失误说开去
近日从《小说月报》看到王祥夫所著的中篇小说《尖叫》,小说描绘了一个农村妇女米香长期受丈夫虐待,在求助(法律)无门的情况下,为摆脱丈夫非人的折磨,雇人杀夫的悲剧。关于小说的内容和艺术性之类,笔者不想妄加评论,笔者只想善意地指出,文中有几处内容涉及到一些法律常识,可能存在着不应该有的低级失误。
先来看小说中的几个几片断吧:
小说第一节中:“米香一家人现在都被培绍一次次来闹事闹怕了,派出所那里虽然去了无数次,但每次都不起一点点作用。前不久派出所那边又说今年上边连一个离婚指标都没给,所以大家谁也别想闹离婚,倒是派出所那边反过来劝米香,要她回家和培绍好好过日子,要维护模范镇这块牌子,还说谁家夫妻不打打闹闹,未必一吵闹大家就要离婚,要是那样,派出所还不变成个离婚所,还不被镇子里的人骂死。”
小说第四节中:“李民警对米香说:不过这样也好,我告诉你们,上边过年的时候也给我们下过离婚指标,前年是不许超过二十对,去年是不许超过十对,今年最好连一对离婚的也没有,要是突破了这个指标,老模范镇的牌子就怕保不住了……”
小说第五节中:“我还是去法院离婚,到镇长那里申请指标我也要去。”米香想想说。 “你还去,去了会有什么结果?”米香的大弟弟说这种事连他都烦了,他要米香再别说法院的事,镇里给法院那边下的指标是今年一个离婚的指标都没有!
小说第六节中:“小镇法院对待离婚的这种事总是调解,米香被带到一个小屋子里……”
从小说中以上片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一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问题:
一、办理离婚的机构应该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而非派出所。对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明确规定。
二、《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取决于双方意愿。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镇里无权给离婚定指标。
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镇政府怎么可能凌驾于其上,向法院下离婚指标。
四、我国法院的级别是: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县(市)、自治县、区设基层人民法院,镇上设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而不是法院。故小镇子不应该有法院。
恕我孤陋寡闻,我并不很了解王祥夫作家,我只知道他是一级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1958年生。仅此而已,而且这些也是从《尖叫》文后的作者简介中了解到的。
这些信息告诉我,王祥夫应该是个大作家。可是作家越大,他的作品就越有人读,如果他的书中有法律失误,负面影响就会更大。
说真的,经常可在文艺作品中发现这样那样大大小小的失误,有原告、被告巅来倒去的,有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混为一谈的,有分不清公诉和自诉的,有该检察院侦办的案子由公安机关越俎代庖了……法律知识专业性很强,学术有专攻,很多作家和编剧没多少法律知识不奇怪,但是千万不要想当然,或为了情节需要而随意创设法律,因为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作品中真要涉及法律问题,不妨向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了解一下,有必要的话请个法律顾问,以免闹笑话。
另外,一部有法律失误存在的作品发表出来,除了作者的责任,编审也在责难逃。建议编审中编配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以提高自己作品的质量。
很抱歉,不知道王作家的电子邮箱,不然不管他有没有时间看,也得给他先发一个。希望他不会怪我的直言不讳。
很希望我是续诗的苏轼,王荆公的“西风昨夜过园林,吹落黄花满地金”自有其道理和妙处。
本文写于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