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就像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2021-11-04  本文已影响0人  古剑阁

物业公司本质是业主集体聘用的管家,但现实生活中,物业经常不管“家”,而是想管“人”。

中国人在历史上被奴役惯了,不懂得自我权利的伸张。许多业主可能分不清物业到底是跟谁签的合同,到底谁是甲方。这些可以去看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后续有修订),以及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里的物权法的相关条款。里面很明确:物业的甲方是业主。包括地面停车位的收益,也是属于业主的。

进而,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共同构成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框架性规则的基础法律。举个例子,小区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入户方法是违法的。脸书也将人脸识别相关的账户密码进行了销毁。

中国的人文环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全世界最包容的。这些特殊要素促进了以BAT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快速成功。但细品里面的关系,就会发现这跟业主与物业的关系有点像:我是我的数据的“业主”,但企业就像“物业”一样,对我进行的各种条款要求、操作要求,还占有我的数据、进行牟利(物业私自租售地面停车位)而不告知、分成。

只不过,企业的许多做法更隐蔽,不会像物业那样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本质是一样的:乙方侵犯了甲方的权利。这种被侵犯,最主要的原因是甲方是个体,乙方是组织。甲方只有等待法律完善之后乙方的自律来获得保护,这有很大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当然,甲、乙双方其实是共生的,没有地位高低的区别。但甲方一定要有“业主”的意识。在第三方失灵的时候,还有联合自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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