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查询的背景依据
民政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查询的背景依据
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015年3月,《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目标任务:
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救助家庭声明的户籍、人口及其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全面、客观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重要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掌握的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要抓紧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机制,加快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还明确四个基本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坚持授权查询,坚持安全保密,坚持重点抽查与不定期复核相结合。
还规定了查询内容: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点等数据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查询比对后,向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项包括:与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对应的账户类型、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余额,以及截止时点拥有有效的理财产品名称、理财账号、截止时点理财产品份额/价值等。
查询方式,包括1.介质交换方式。2.网络化交换方式。
以及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落实工作责任。(三)规范查询程序。(四)强化责任追究。
2016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依法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此外,民政部门特别注重标准化、规范化。民政部陆续出台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五项国家标准。重要的,包括《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
近年来,诸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等,信息资源共享和“互联网+”等已成大势所趋。
目前,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开展存款查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8家: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
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民政厅与建行安徽省分行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