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裁判观点
最近,小鹏汽车和华为等关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新闻屡见报端,再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罪名拉回了人们的视野。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目前通过法律进行规定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文暂且讨论技术信息在实务中最高法院是如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
以最高人民法院;侵害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三个关键词在无讼网站上搜索,显示共有七个案例。
根据案例显示,关于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1、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先来看一下从案例中提取的诉讼策略
1、对于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可以通过证明案涉技术信息是多人多日攻关形成的(技术信息形成之艰难)、一审前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意见书、相关核心技术信息数据比现有的公开文献更加具体、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角度佐证
2、对于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主张,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与员工关于竞业禁止及竞业禁止范围的约定、与员工的保密协议、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加盖“限内部使用”的印章等角度佐证。
下面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具体分析一下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
一、
1、技术信息如果经多人小组经多日完成,可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
法院认为:涉案四种产品技术信息均是经过由5人或者6人参加的项目小组来完成,从提交开发可行性调研报告到样件阶段总结花费了20多天,足以证明涉案四种产品技术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
2、二审判决后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工艺流程图以及体现技术信息较多的控制计划表等中的绝大部分技术信息都认为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惯常的、普遍使用的、常见的措施或者手段,该意见书不足以推翻涉案四种产品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案件名称:汪建国、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60号
二、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在被告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该鉴定报告认定商业秘密
2、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于相关信息采取加盖“仅限内部使用”的印章,可以表明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法院认为:《复印管理规定》对复印的程序、资料复印的密码控制及处罚作了规定;《公司技术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对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部门相应职责以及罚则等作了详细规定;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应当承担的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明确了保密期限、竞业禁止及罚则等,并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为不得受雇于其他从事与公司有明显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从事相关工作的开发、生产;图纸上盖有某年某月某日“内部用图”印鉴,表明图纸仅局限于内部流通使用。上述措施足以表明,公司为防止技术信息的泄漏采取了一系列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案件名称: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立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熊成刚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460号
三、
1、技术信息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能够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可观收益,且该行业企业均有自己的主打产品,故技术信息可以认定不是公众所知悉
2、即使在教科书专业文献等资料所披露的大多是本领域技术的常规技术资料,缺乏更为确切具体的配方、工艺参数等数据,而实际上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将相关核心数据确定具体化,才能大量生产出质量稳定、标准统一的产品,故涉案技术信息中的配方、工艺参数和工艺控制条件等关键技术信息不属于公知信息。
3、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技术信息曾经由公司公开,即使整体技术信息中的某一项或几项生产工艺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那些需要经过实际生产检验、磨合才能获得的关键数据、资料势必被公司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保护起来,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4、多名涉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公司涉案技术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也可从另一方面说明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
案件名称: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857号
四、
网络公开论文内容与涉案技术信息经比对,公开的论文缺少涉案技术信息中多个关键点和核心技术。该论文并未完全公开普瑞聚能达公司涉案生产工艺中的全部步骤及参数。故可认定涉案生产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件名称: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张守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47号
五、
1、新发公司为获取鑫富公司的技术信息采取明显不正当手段,不惜耗财耗力,鑫富公司为研发相关技术投入巨额资本,足以说明涉案技术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不足以推翻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3、公司与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可以认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案件名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2035号
延伸阅读:
被告一般会抗辩原告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是在最高院的7个案例中这一点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由于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类型、所涉领域不同以及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仅理解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体现,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
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应当描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类型、所涉领域不同以及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仅理解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体现,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本案中,中鼎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涉案四种产品技术信息。其中汪建国持有涉案四种产品之一即产品图号为24543229、产品名称为左伸缩套的文件包,该文件包中含有的文件名称、格式、内容等与中鼎公司相同图号产品文件包资料基本相同,其中技术文件中涉及产品技术内容相同的有产品规格、产品尺寸、工艺流程及控制计划表中列明的相关要求或者参数等。可以说,中鼎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已经具体化。汪建国关于中鼎公司未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名称:汪建国、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60号
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有针对性的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在案件中申请了法院对非法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可以认定该主体明知商业秘密的范围
法院认为:新发公司采取明显不正当的手段有针对性地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表明新发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非常清楚的;鑫富公司在新发公司非法获取的大量技术信息和材料中选择了10份作为鉴定材料,其中鉴定材料3-10(共有19页)是其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可以说,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已经进一步具体化。在此情况下,新发公司对其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清楚的,不存在判决无法操作的问题,因此,鑫富公司未进一步具体描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无不妥。
案件名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2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