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学习笔记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40.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1】?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工作,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
【笔者注】
1、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合同约定(除劳动合同期限外【但有争议】)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但并非免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仍需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1年内未订立)或视为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年未订立)。
3、因此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其中:
(1)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但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约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续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注:即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具体理解【2】:
1、“原条件”的理解:对于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此处的“原条件”应指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作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合意,这种合意很难通过默示行为推定,与通过工资报酬支付、接受行为推定双方对工资报酬的合意不同,故不宜以劳资双方的履行默示来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合意,而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明示意思表示确定。
2、“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事宜。
(1)如用人单位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则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
(2)如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等附随义务,劳动关系继续,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为用人单位应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②如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据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③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4、关于第2款的理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实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1日止,每月支付2倍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情形,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出选择,否则应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件:
[1]北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2024-04-30,网页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4/t20240430_3648905.html
[2]郑学林, 刘敏, 于蒙, 危浪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 人民司法, 2021, (07): 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