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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选择

2020-06-21  本文已影响0人  朱小野

作者:雨果·亚当·贝多

-----------------以下摘录-----------------------

法律要求“危险必须是即刻且难以抗拒的,除非我们接受死亡或者夺去其它人的生命,没有其他选择。”

在适用一项选择原则之前,为什么要强调对该原则的明确一致同意?这是因为没有其他方式可以用来尊重所有相关人员的平等权利。未经一个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把这个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我们把它称作“康德条件”。

“分担灾难”的原则:如果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幸免下来,尽管大多数可以(或至少是有更多的幸存可能性),但这是以其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由于没有一个人自愿成为牺牲者,那么谁都别活就是更好的选择。

“分担灾难”根本不是一项选择原则;毋宁说,当拒绝了所有的选择原则时,它不过是一种默认姿态。

”同等风险“与保全家庭与海员”,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是,你宁愿选择呆在船上的更大机会(由‘同等风险’提供),还是宁愿选择更大的幸存机会——假如你足够幸运而留在船上的话(由‘保全家庭和海员’提供)。

即乘客拥有的权利必然使海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乘客本身却不承担任何来自于海员权利的义务。

一个罗马军队极为熟悉的原则——十一抽杀律。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原则为如今的律师所熟悉....紧急情况下,药商可在没有必要的医生处方时出售药物,以减轻剧烈的疼痛,在以上情形中,不合法且有害的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级剥夺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比失去许多的生命在伦理方面更加可取。

《联邦宪法》并不是一个“集体自杀协定”。同样,道德法典或道德原则确实是用来限制行为选择的,目的在于守护共同体的价值,其中首要的是平等尊重他人的人身、生命、自治和幸福。

法律以及尊重他人的权威就这样在公海上确立了,即便人们身处惨境也不得对此有所冒犯。

“后进先出”:牺牲那些最后上船的人(他们导致了船体负载过重)。

  ——  ——《海员霍尔姆斯与‘威廉·布朗号’的沉没》

正当理由与免责理由之间的区别被不可救药地混淆了....我对两者做出以下区分: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加以正当化的方式是要表明,该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故意做出的,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做出的正确的(或最好的)事情。而把一个人从伤害他人的行为中免除责任的方式是要承认,造成伤害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可避免,因而无法让这个人为此承担责任。

“我们坚决主张,这种必死无疑境遇的合理确信,使自卫行为得以正当化,达到了免责的必要程度。”

这里的厉害关系可以用人们普遍接受的一个道德原则来表达: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应只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即便是多数人的需要——而被牺牲(也就是,未经同意而被他人夺取)。

“自卫”: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避免因该他人无端挑起的不当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必要条件。

—— ——《洞穴探险者与罗杰·威特莫尔之死》

功利主义者首先会把正确的行动定义为,任何能够产生最大净收益结果的行动;简而言之,功利主义者们想要我们按照“净收益最大化”原则来采取行动。

“双效原则”:如果某个特定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会产生善恶两种效果,那么,要想在道德方面获得容许,以便实施行为并任由恶果发生,其充分条件是:首先,行为的目的是要产生善果而非恶果,尽管恶果是可预见的;其次,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至少不是恶的;最后,善果之善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因为两种情形的损失是一样的,合计失去的生命数量并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人所失去的都是一个生命,而损失并不会因为失去了更多的生命就变得更大。

法律与道德均不禁止的行为经常是极其不可取的,例如过度饱食与过量饮酒。

—— ——《吉姆与丛林空地上的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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