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丽江事件说起: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但聪明人总会分清场合
文|草蒙茸
图|网络
1
1月24日,一位网友发长微博叙述了自己在丽江遭遇无辜殴打的事件。由于伤情严重,这件事一放到网上立即引发了大规模转发和讨论。
(这就是被打的姑娘,被打后太惨,易引起不适,照片就不放了)原帖下面的讨论基本分两种:一种对受害者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凶手表示愤慨。此种占大多数。
另一种则因为姑娘是半夜去吃烧烤,而对姑娘的遭遇产生质疑: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没错人家能无缘无故打你?另外谁让你半夜出门?
这就属于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了,自然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
由此事件产生的文章,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角度。其中引起我注意的有两篇:一篇是单纯地谴责受害者有罪论。另一篇则提到,人们应该主动远离“垃圾人”,远离那些充满暴力、愤怒的人。
第一篇文章观点明确,底下评论也比较统一。
第二篇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善意的提示,也有人认为,这是变相的受害者有罪论:什么时候、在哪里吃饭是每个人的自由,半夜吃烧烤也不该被谴责。
安全提示在有些时候,的确容易与受害者有罪论相混淆。总有一些人借着安全提示,罔顾受害者应有的权利,不去谴责凶手,反而认为这是受害者不注意安全引起的。
特别是关系到女性安危的时候,已经快从不要在晚上出门、不要单独出门,进化到干脆不要出门好了。
但排除那些三观不正的,在正常情况下,安全提示与受害得有罪论,其实是截然不同的。
2
打个比方:羊独自一个跑出去吃草。一只狼袭击了它。
“你在吃草的时候要小心些,尽量不到狼的活动范围去,不给它们伤害你的机会。”这叫安全提示,表达的是对受害者的关心、也隐含有对凶手的谴责。
“被狼吃了也是活该,你要是不出去吃草,就不会遇到狼了。”这叫受害者有罪论,隐含的是对受害者咎由自取的嘲讽,却对凶手的罪行视而不见。
(这就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3
而引发此种讨论的丽江这件事情,也让我想起大约两年前,广东的一项女性自发组织的活动。
当时连续有几起女性穿得比较清凉、进而遭受骚扰的事件发生,公众普遍谴责女性不该穿得太少,穿得太少就是活该。
这论调引起女性一致的愤怒,于是她们穿着清凉,在公众场合举起了牌子:我可以骚,但你不可以扰。
对此活动,我拍手称快:在哪里、穿什么衣服是女性的自由。与其强迫女性裹得严严实实、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不如教会你家儿子不要去犯罪。这才是一切罪恶活动的根源:君不见中东女性长袍加身,照样不停地被骚扰?
但这绝不代表,我赞同女性在半夜、穿得很清凉地单独出门——这是每一个女性的权利、也是我们应该争取的权利——但在不适当的场合享用这份权利,也许就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4
羊说:在哪里吃草是我的权利,我爱去哪里就去哪里。
有一天狼跑到了羊的活动范围内,袭击了一只单独吃草的羊。这是小概率意外事件。羊本身并无过错,该被谴责的是狼。
有一天羊跑到了狼经常活动的范围,被狼袭击了。——这也是意外事件,但这是大概率意外事件。羊本身也是并无过错的,狼同样该被谴责,但羊为何要到一个很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去呢?
5
我们的社会就像狼和羊的社会。
羊是普通人、狼是道德败坏的垃圾人。但羊和狼混居在一起,我们很难第一眼分出谁是狼、谁是羊,也就无法提前避开。
但总有一些时间、或一些地方,是狼常常出现的。
比如半夜、比如安全一向不好的地区。
身为一只羊,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发生意外,狼再怎么受到谴责,羊受到的伤害也已经无法弥补。
就像这次丽江事件,这位姑娘半夜出门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安全问题,却是不妥。因为你无法保证坏人,会因为你的无过错而不去伤害你。他们是不讲道理、也不讲规矩的。
所以尽管我们享有这份权利,我还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尽量把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不给坏人伤害我们的机会。
我们谴责坏人、但我们首要的保护自己,哪怕暂时先放下部分的权利。
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之下,去抗争、去要求自己的权利,去谴责不好的行为,才是明智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