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的10大禁忌,一定不能越雷池
按照招标采购标准程序走下来很难!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当中,招标方、投标方基于自身利益会‘丢弃’掉一些准则,习以为常了,自然就很容易触碰到那些禁忌区域!清楚采购与招标的警戒线,看这里啦!
采购与招标的10大禁忌,一定不能越雷池采购与招标的10大禁忌,一定不能越雷池
禁忌1、‘量身定做’度身招标
招标时,若招标方已有目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会制定更‘合适’该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这无疑就是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而且存在加大采购成本的可能性,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禁止串通投标、《中华人民招标投标法》第32条串通投标的禁止规定第二款。
禁忌2、‘以公为由’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禁忌3、‘你情我愿’低价竞标
低价竞标【法理评析】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禁忌4、弄虚作假,虚假应标
虚假应标【法理评析】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但有个前提就是,必须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如果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则会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二则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禁忌5、‘近水楼台先得月’倾向评标
倾向评标【法理评析】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禁忌6、‘溜奸耍滑’故意流标
故意流标【法理评析】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际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禁忌7、考察定标
考察定标【法理评析】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而言,要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禁忌8、‘肥水不流外人田’异地中标
异地中标【法理评析】因为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且必须以其中的一方参与投标,双方均承担同等法律义务及责任。本案中,如将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所以,采购人就施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因为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禁忌9、市井无赖,拖延授标
拖延授标【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
禁忌10、‘暗度陈仓’暗中陪标
暗中陪标【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