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二节 (2)
2024-03-14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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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维的逻辑规律
普通逻辑还研究思维的逻辑规律,或者说还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还有充足理由律。
这四个规律要求人们的思想有确定性、鲜明性、不自相矛盾和有论证性。它们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人们在思维时只有遵守它,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并把这种认识正确地表述出来。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这里所说的“逻辑规律”,完整地理解,主要是指辩证思维的规律,即辩证法、认识论的规律。
逻辑规律也是有客观依据的。四条规律虽然只是思维自身的规律,只在思维形式结构的范圃内起作用,但它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这些规律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最普通的关系的正确反映,是人们在长期的认识活动中,经过亿万次的重复而固定下来的。
最普通的关系,是指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规定性,一般与个别、类与种的包含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等。这些关系,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经过多次的重复,最后形成了带规律性的、固定性的模式,这就是“逻辑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