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混合担保

2018-06-25  本文已影响0人  JudyMisssun

《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3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驶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总结:

当两个担保并存时,可能的并存包括:债务人自己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两个第三人的物保、第三人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两个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在这些并存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时,只有债务人自己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是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其他的并存一律是连带担保。而且如果有约定的话,也一定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否则,即便担保人之间有约定份额,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依然是连带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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