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意见
2020-05-23 本文已影响0人
刘广田
诉讼意见
️案发是在2015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在2014年修正,一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嫌疑人非法侵入上诉人住宅事实明确,被上诉人认为嫌疑人侵入上诉人住宅合法,应明确嫌疑人合法侵入住宅的法律依据。(如,人民警察依据《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经法定程序进入公民住所。)
依据《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行政执法记录仪录像,足迹,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可证明嫌疑人行为致上诉人受伤,发生肢体接触,(行政执法记录仪录像可以反应案件经过。足迹可证明进入现场人员,位置信息。凡是接触必留痕迹,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可证明发生肢体接触,明确致伤者身份)被上诉人未尽收集证据职责,被上诉人应明确可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依法收集调取。
根据被上诉人第30号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6条规定嫌疑人因上诉人申请复议,将受处罚。因此嫌疑人有对上诉人实施侵害的动机。
嫌疑人行为明显触犯《刑法》第234,245,25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依据《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被上诉人第9号证据与第23号证据矛盾,考虑依据《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送检CT片被污染,应依法追究送检民警责任。
依据《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则》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民警不具现场勘验资格违法实施现场勘验隐匿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