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忽视诉讼时效对债权的影响力
经常跟大家讲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今天想跟大家把这个话题稍微深入一点,诉讼时效对我们的催收工作到底有哪些影响,我们需要通过哪些动作来让诉讼时效变成对催收有利的东西。
众所周知,逾期应收账款如果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诉诸法律,法院也有可能不受理案件。所以我们经常会听到催收机构跟委托人说,如果委托的案件超过两年以上账龄,收回的可能性几乎就是零了,换句话说,收回的概率微乎其微。
民法通则中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把这条放到我们催收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债权债务的纠纷,或者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及时清偿借款,那么债权人必须在权益受损后的两年之内起诉,超过了这个时间节点,债权人虽然仍然拥有行使起诉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时候的债权人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请求。
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失去了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转变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给予强制力保护,那么债务的偿还就只能靠债务人的信用以及他的道德来进行约束。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借款方,一定要时刻意识到时间对于债权的重要性。
1、对于所有的借款项目建立长效跟踪机制,每一笔借款都要明确掌握账龄,尤其是如果跟债务人长期没有业务往来,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存续的,要重点予以关注。如果有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要通过明确的方式进行提醒,定期通过书面的形式发送催款函。
这里要确保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书面的催收函一定要明确债务债务关系形成的成因以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及约定的还款期限。其次,发出的催收函一定要得到债务人方面的签字盖章确认,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处并被签字确认接收,比如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等方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出的文书一定要注明是催收函。
很多企业会定期给债务人发送对账函来确认彼此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偿还状况,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对账函不能起到中止诉讼时效的作用,除非在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的表示。另外口头的催收也不能中止诉讼时效,因为口头的催收无法被证明其真实性。
2、对于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可以通过让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订立还款计划,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这样可以通过文书的方式确认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认可的,只要债务人重新承诺还款,也就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从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的时候开始中断,可以重新起算。
这里说的“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我以前跟大家分享过一个案例,就是债务人借钱开发海南的地产项目,并且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我们就是通过让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书成功中止了诉讼时效,这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相当有意义的。
各位千万不要小看了诉讼时效对于债务的重要性,能够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对于债权的维护可以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机器,为获得合法保护的债权提供强制执行的支持。
金融活动中的每一个细小的环节我们都要引起重视,能够为金融提供帮助的每一个细节我们都要好好把握,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金融活动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这是风控意识最好的体现。
把握细节,合理使用资源,把风控的意识融入都每一个动作中,尽可能将风险出现的概率控制到最低,这也是我们为建设和谐社会可以尽的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