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及稿 | 我躲,我逃,我捅一刀,是伤人?还是防卫?法律应让人
写在前面的话:
1、2018年6月24日,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决赛。
2、华东律师辩论赛由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律协联合举办,每个省市出2支队伍。比赛是案例辩论,具有极强的“临场性”。在比赛前半个月,每个省市出5个案例,形成一个辩题库。开赛前,对手随机,赛题不定,持方未知。直到比赛开始的前一天傍晚6点,现场抽签,决定第二天早上初赛的对手、题目、持方,临场准备一个晚上。第二天上午,初赛比完,再现场抽签,决定当天下午复赛的对手、题目、持方,临场准备3个小时。当天下午,复赛比完,再现场抽签,决定下一天上午决赛的对手、题目、持方,又是临场准备一个晚上。1天半的时间,解决3轮鏖战。既是对能力的考验,也是对体力的考验,更是对意志的考验。
3、出于版权考虑,这里暂时只放出本人结辩的辩辞。
案例:
李刚,男,在某市场经销茶叶。因为争揽顾客,李刚多次与同市场经销茶叶的王强发生争执。2016年6月某日,李刚、王强又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王强觉得李刚欺人太甚,找到朋友林森准备去教训教训李刚。二人前往李刚经营茶叶的店铺,林森站在门口,王强走到店铺内的李刚跟前,拿起地上的凳子照李刚的头部打去。李刚急忙躲闪并向外跑去,同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站在门口的林森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林森系重伤。
正方:李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李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赛视频:
华东律师辩论赛大决赛,邓哲律师谈正当防卫:法律应让人免于恐惧_腾讯视频
辩方结辩:
2006年1月,山东蓬莱,被告人马某用板凳砸中被害人栾某头部,栾某死亡。2010年12月,安徽灵璧,被告人张某用板凳砸中被害人彭某头部,彭某死亡。2016年8月,江苏宿迁,被告人程某用板凳砸中被害人高某头部,高某死亡。在司法判例网上稍加检索,用板凳砸中头部导致死亡的案例数不胜数。
如果时间允许,我还可以从医学的角度,给大家分析一下用板凳击打头部的不同部位,会分别造成什么后果?但我想,没有这个必要了,一言不发、挥凳就砸、直击头部,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当然,对方会说,行凶的是王强,与林森无关。可我想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不是多人实施多个行为,而是所有行为人在同一犯意下实施同一行为。任何共同犯罪人,都是不法侵害人,都是防卫的对象。
对方还会说,王强的伤害超过了共谋的范畴。可是本案中是概括故意,概括的是任何的人身伤害。什么叫共同教训?如果是去理论一下,为什么两个人不一起进门?一人行凶、一人堵门,分工明确,行动默契,说明事先一定有约定,而且约定的一定是暴力。况且,从进门到击打,从击打到逃跑,在整个过程当中,即便超过了之前的共谋,在他击打后,你仍然堵门,就已经形成新的合谋。
我知道,在座的大部分没有死里逃生的经历,可我恳请各位,恳请各位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设想一下那种一言不发就开打、一打就往死里打的场景,想象一下那种前有堵截、后有行凶的恐惧?面对那样的情景和气氛,你不害怕吗?
即便我们不谈无限防卫,你要行凶,我只是夺门而逃,连夺路而逃都不行吗?在夺路而逃的过程中,我防身的武器没得选,只有随身的一把小刀;我不得不防卫,但一旦防卫又难以控制防卫的后果。我有得选吗?难道我只能被堵住,被拖住,然后陷入生命的危险吗?我只是要逃,你却要我坐3到10年的牢,于心何忍?
是的,行凶让人恐惧,可如果面对行凶却不能反抗,如果反抗就构成犯罪,更让人恐惧。法律不应该让人陷入恐惧,而应当帮助我们抵抗恐惧,让我们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