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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一个理念、九个亮点

2017-03-01  本文已影响39人  庄经纬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原《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时隔12年的首次修订。300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将在新规的保障和规范下学习与生活。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高等教育工作提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规在这一背景下修改,共7章68条,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

新规明确提出,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同时强调学生的“主人翁”地位,“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现摘出9个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的新规,一起来学习吧!

一、入学资格审查程序规范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二、鼓励辅修专业和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分构成多元化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应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辅修和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四、法外有情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而已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强调事先请假制度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六、强调诚信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七、转专业更灵活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八、鼓励学生创业

新规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提出学生在校期间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要创业,可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九、增设“学生申诉”一章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新规专门增设“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原规定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新规呼应现实需要,着眼于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将学生申诉制度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程序更加健全有操作性。它的现实意义还在于:

一是大环境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校理应走在前列。

二是新时期保障学生正当权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三是对高校自身办学的规范和约束,加强法治建设。

相信今年9月1日新规的落地实施将带来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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