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故事:别叫我妈妈!
初次见到阿枚时,我很难把眼前这个年轻漂亮的小姑娘与一个10岁孩子母亲的形象联系在一起,毕竟眼前的这个姑娘实在是太年轻也太漂亮,而我在她的脸上甚至眼睛里也根本看不到一个女人成为母亲后由心而生的责任感。
“我要和我老公离婚!”
阿枚开口后的第一句话如是说道:
“孩子和共同财产我都不要,但抚养费我也不出一分!”
虽然经常遇到咨询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是像阿枚这般既不要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却还如此这般毫不留恋,甚至理直气壮的女方当事人我倒还是第一次遇到。
“我17岁就和我老公认识了,18岁在一起,22岁领证。可是婚后我发现我们的生活观念根本就不同,因此我们的矛盾冲突也不断激化,最严重时我甚至为此喝药自尽!我喝的那瓶药是庄稼地里除草最厉害的毒药,刚喝进嘴里后我的整张脸就开始腐烂!”
阿枚讲得惊心动魄,而我听得亦是胆战心惊。
“你当初为什么要喝这瓶毒药?”我问阿枚。
“其实倒也不是什么大事,”阿枚顿了顿继续说道,“他一天三次拿话激我,说我如果不敢喝药就是胆小鬼!我气不过于是就喝了!”
说实话,刚听到阿枚说曾经喝药自尽时,我还以为阿枚喝药的背后一定有着人神共愤的理由,可是当听说仅仅是因为配偶口头上的言语相激时,我竟陡然有些哭笑不得。
“如果开庭时我的大儿子跟法官说以后都想跟着我生活该怎么办?”阿枚望着我,神色郑重地问道。
“大儿子?你有几个孩子?”我问阿枚。
“两个,大儿子10岁,小儿子还不会说话。”
“孩子还这么小,你忍心丢下他们不管?”
“可是我以后还要结婚,带着他们我会受到影响!”
“但你们是在一起很多年之后才结的婚,为什么之前没有发现双方性格不合?”
“因为那个时候年龄小不懂事。”
“……”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诚然,男女双方都具有婚姻自由以及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却是父母不可推卸的义务,即当阿枚与其配偶达至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其离婚,届时阿枚也可以放弃分割其与配偶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却绝不允许不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再创新高,而婚姻市场亦是出现了两种非常有趣的现象,即早婚人群的结婚年龄越来越早而晚婚人群的结婚年龄却越来越晚。其中晚婚人群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顶住各种压力依旧我晚我自豪的人群,另一类则是顶不住各种压力仓促结婚的人群。对于早婚人群和顶不住各种压力不得已结婚的晚婚人群来说,他们构成了我国当前离婚市场的重要主体,因此如果说阿枚是早婚人群的代表,那么我的邻居阿瑾大概就可以称之为顶不住各种压力的晚婚人群的典型代表。
阿瑾其实各方面条件都很好,167的身高,体态修长,大学时因为长相姣好还多次主持院际晚会,而毕业后则更是成功地考入了人民法院,但大概就是因为自我感觉太良好了,以至于阿瑾挑选男朋友的眼光总是有些不食人间烟火,于是久而久之也就被剩了下来。但走的夜路多了总会遇见鬼,而相亲相的多了也自然会遇到优良品种,而阿良就是相亲对象中最让阿瑾心动的那一个。阿良身高180,名牌大学毕业,独生子,婚后顺利成为政府公务员一枚。法官和政府官员,无论是阿瑾自己还是其他人均认为阿良是最适合阿瑾的那个人,于是三个月后阿瑾和阿良便结婚了。只是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这原本最令人看好的一对竟然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了,而其离婚的理由简单到只有七个字:结婚时过于草率。
是啊,无论是“当时年幼无知”还是“结婚时过于草率”,总之离婚的人总是有离婚的理由,但探其根源,导致离婚现象频发的源头却不外乎于以下几点(此处专指不成熟的婚姻):
第一,对“夫妻”认识不足,不了解“缔结婚姻”的真谛。
婚姻始于人类的需求,但并不局限于人类的需求,因此婚姻既是一种索取也是一种付出,更是真心实意并且发自肺腑地接纳和包容另一个人成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因而对于年龄太小的人来说,他们根本没有搞清楚婚姻是什么,而对于顶不住各项压力被迫结婚的人来说他们根本没有遇到那个让他们心甘情愿地接纳或者包容的人,再加之婚姻长久的前提是生理和心理(也就是责任心)等多方面的转变,因而对于还没有做好结婚准备的人来说,即使缔结了婚姻也很难达至白头。
第二,没有经过时间磨合,仓促决定人生伴侣。
对于婚姻,人们最常用的一个比喻就是“找对象就像是买鞋子,有些鞋子看上去虽然好看但是穿上去会磨脚,而有些鞋子虽然看上去不好看但是穿上去却很舒服,还有些鞋子虽然刚穿上时会有些不舒服,但是适应了之后却可以健步如飞”,是故对于鞋子,我们尚存在“以貌取鞋”的情节,更何况是具有千种风格的活生生的人?所以就像适应鞋子一样,磨合是男女双方能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前提,切不可因为第一眼缘就仓促决定了自己后半生六七十年的走向。
第三,处理纷争能力低下,以致矛盾不断恶化升级。
就连亲密如牙齿和舌头都会发生牙齿咬到舌头的情形,更何况是出生于两个家庭,且前二三十年都在不同的环境中成长并具有不同思维模式的独立个体?因此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磕磕碰碰是不可避免的,但磕磕碰碰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遇到磕磕碰碰之后不去化解反而添油加醋地令矛盾不断激化。其实静下心来仔细想一想,就算是牙齿咬到了舌头,那么牙齿是故意要咬到舌头的吗?还是说牙齿与舌头原本就有着不共戴天之仇,而咬到舌头就是牙齿这一生的夙愿?不,都不是。牙齿咬到舌头纯属无心,就像当初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一样,如果原本无爱,那么当初又何必煞费苦心、费时费力地缔结婚姻?那么既然有爱,又有谁会苦心积虑、不折手段的伤害彼此?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婚姻败在了无边无际的小事上?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双方对待纷争的方法有问题,以至于许多小纷争就像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直至最后男女双方不得不走开。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既然离婚市场的离婚率居高不下,那么离婚后又会造成哪些结果呢(当然,部分人离婚后会因为前车之鉴寻觅到更好的归宿,但这里仅针对负面风险做一些提示)?
首先,无辜的子女成为最大的牺牲品。
对于有子女的男女双方而言,离婚后子女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人。先不说子女有没有因为父母的离异在学校、幼儿园受到同龄人的歧视以及长大后谈婚论嫁时会不会遭到对方以及对方父母的区别对待,单单就目前来看,子女的心理健康以及生活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都应该成为整个社会都普遍关注的问题。
我曾经接触过一个父母离异的孩子,当时孩子就愤恨地望着父母吼道:
“我恨你们!你们做任何决定都不征求我的意见!我出生时你们就没有问过我是否同意来到这个世界,而现在你们又不问我是否同意就又要随便地丢下我!那么我究竟是什么?是你们想买来就买来,不想要时就可以随便丢掉的布娃娃吗?!”
那个孩子的话像刀一样刻在我的心里,所以我在这里郑重地拜托所有打算离婚的父母:离婚是你们的权利,但是在离婚之前请你们郑重地关心下你们的孩子,因为他们是你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速结速离,婚姻成为无所谓的附庸品。
离过婚的人往往容易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婚姻不过如此。
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受够了所谓的情伤且不愿意再继续相信任何人,于是他们对婚姻便抱着一种“大不了就离”的态度,而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半路夫妻很少有人会真正地把自己的存款与对方的存款混在一起,且在结婚前他们也往往会与对方约法三章:某某房子我将来是要留给我闺女的而你儿子将来结婚时买房的钱与我无关!因而在这种没有感情,也不存在信任,仅仅只是“凑乎着过”的情况下,婚姻质量便急剧下降。
再次,离婚男女成为宿敌,亲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很少听说男女离婚后还可以坐下喝酒、聊天、畅谈梦想。相反,离婚后男女双方安静地走开已经是他们能够留给对方最大的仁慈,更有甚者曾经在一起的爱侣离婚后,不仅男女双方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宿敌,就连双方的家庭、朋友都成为一见面就分外眼红的仇人,至于双方曾经共同的朋友则更是处境尴尬。
总之,男女双方虽然在法律上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男女双方敲响与关闭婚姻大门的敲门砖,而在婚姻背后,男女双方事实上还有很多义务和责任需要承担,其中子女就是为人父母者最不应该也不能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48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却又不仅仅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希望每一对夫妻在作出任何有关婚姻的决定时都能够慎重思考,毕竟离婚时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却是无法逃避的,具体到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时也并非如阿枚所言想甩开就甩开、想不支付就不支付那么简单。正如人民警察最大的心愿是天下无贼,而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衷心地希望每一对夫妻在结束这场婚姻时都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以及每一个子女都能够有一个好的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