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诉讼中当事人突然去世,怎么办?

2024-05-06  本文已影响0人  9a02e58ec6b1

办案手记|诉讼中当事人突然去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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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执业十几年,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让我一度目瞪口呆

前几天,突然接到二审法院的电话,让我方当事人去争议商铺现场拍个视频,以便让法院查明事实。

这本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

但接下来的事情,就不平常了。

我马上在群里第一时间@了当事人,转告了法院的这一要求。

但是群里艾特当事人的名字时,我就觉得有点不寻常。

因为当事人的微信名“某某"突然变成了"某某长子"。

当时只是觉得有一丝奇怪,但也没有太细想。

到了晚上,当事人,准确的说,是这个微信的管理人给我发了一段语音。

大致意思是,这个案件,他不大想理会了。末尾还加了一句——我是某某的儿子,某某已经去世了。

我大为震惊,一时不知如何回应。

再追问一句:是什么时候的事情?对方就一直没有回应。

毕竟去世的老爸的手机,哪可能时时拿在手边。

第二天,法院书记员来电,我告知了这个情况,书记员也很震惊:那后面案件该怎么办?是不是要追加当事人继承人作被告。并向我询问当事人儿子的手机号。

我只能如实回答,我只跟当事人联系过,他的家人我从来也没有见过,也没有联系过。

后来书记员第二次联系我,那你看能不能找到他的死亡证明和他儿子的身份信息?我们要通知他到庭,看他有没有继承财产,要不要继续参加这个诉讼?

同时,我也告诉书记员,我们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被告,他的儿子已经不愿意搭理老爸这件事了。你还把他的儿子作为继承人追加为被告,他愿意配合吗?

我再次联系当事人儿子,依然没有回应。

老是通过一个去世的当事人的微信和他儿子联系,总觉得有点别扭。

第三天,书记员给我来电,也告诉了我们一个新的消息。

经过与案件原告沟通,对方同意明天撤回起诉,只需要我们确认同意就可以。

为什么要我们同意呢?

因为这是二审之中,我方当事人是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起诉需要我方同意。

哦,原来是撤回起诉,不是撤回上诉。

也就是说撤回起诉之后,判令我方当事人担责的一审判决不再生效。

这也许是坏消息当中的好消息吧。

果真,没过几天,中院给我们送达了二审裁定,原告也就是二审的被上诉人,撤回了起诉。

我也赶紧把裁定发到群里。

这个案件基本上就了结了

只是,是以一种不太寻常的方式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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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案件,也有特别之处,那就是对方撤诉。

如果对方不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简单梳理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裁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终结诉讼。

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两者满足其一,案件终结诉讼。

如果被告没有遗产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员,即满足无遗产无义务继承人两个条件,案件同样终结诉讼。

3、继续诉讼。

如果原告有继承人,继承人明确表示继续参加诉讼,那么对案件影响较小。法院就恢复诉讼程序,并且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继承人有效。

如果被告有遗产有继承人,情况就复杂一些。

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案件的被告,法院继续审理案件,但此时继承人承担的责任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若继承人明确表明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此时需要法院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以已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当然,以上均为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如果是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无论原告或者被告死亡,法院都应当终结诉讼

千言万语,用一张图来概括,可能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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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三百二十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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