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留石窟成水池 小孩溺亡谁该买单?
采石留石窟成水池 小孩溺亡谁该买单?
本网讯:2017年4月15日下午四点左右,陈德华的小儿子陈儒琳跟着两个比他大一点的堂哥到外面,后来不小心,掉进没有防护措施的雷州青年运河实荣管理所开采石场而形成的深水潭里。两个堂哥见状马上讲给在房内忙着奶奶,奶奶和另外一个群众走到水池旁想下去救,但因水太深下不去,后来叫邻近在捉鱼的人帮忙才将孩子救起来,但小孩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水潭位于广东粤西航道站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在八十年到九十年代期间,实荣管理所在船闸后面进行石场开采,而留下的石窟形成水潭,深达约四米,宽约一百米。周围没有任何护栏,也没有安全警示牌。因此,造成四岁的陈儒琳失落于石窟的水潭里,溺水身亡。这个刚刚绽开的幼小生命,就这样被石窟里的水吞没了。他的奶奶整天与泪水洗脸,他父母天天茶饭不思,身体日惭消瘦,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
据了解,陈儒琳是广东遂溪县城月镇实荣人,生长在一个贫穷的家庭,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等十多人,住在一座几十平方米的旧瓦房里,爸妈靠种几亩甘蔗勉强糊口,家里没有一件象样的家具。为了让他父母安心到田里劳动,他从小由奶奶带大。他聪明可爱,受到奶奶和爸妈的喜爱。
事情发生后,城月镇政府组织广东粤西航道局、雷州青年运河实荣管理所等单位到镇政府调解,经过几次调解,雷州青年运河实荣管理所暂付二万元及政府免去小孩后事的费用,但条件是必须走法律途径,才能付给二万元。但是,陈德华不同意,理曲是家贫没钱起诉,更没有钱请律师,只望采石单位和土地权属单位给予赔偿损失,别再互相推诿,踢皮球。让小孩尽早入土为安,别让家属遭受失去小孩的痛苦更加悲伤。
根据有关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相应民事责任,纵观本案,由监护人承担次要的责任,开采者及土地所属权者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李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