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利奇马”带来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案例
2019年8月10日凌晨台风“利奇马”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携风带雨一路北上惊动了全国,这是2019年以来登陆中国最强台风。台风所到之处满目疮痍,目前“利奇马”已逐渐减弱,但是所带来的影响仍未消散,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台风致树木倒塌伤害
案例:(2015)桂民申字第262号
再审申请人合浦县园林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刘家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
裁判依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仅证明自己对林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尽到努力,尚不足以构成无过错的抗辩,还须进一步证明某种抗辩事由的存在,如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台风暴雨致小区车辆被淹
案例:(2017)桂民申848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雪平、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下称南宁海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
裁判依据:2014年6月9日的暴雨虽然历史罕见,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但并非不可克服和防范。对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象部门都有气象预报,因此,在现代科技条件下暴雨都是可以预报和防范的。本案中,国宏南宁分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早做好防范措施,没有及时通知苏雪平转移车辆、应急水泵不够、防洪门关闭不及时,导致苏雪平的车辆被雨水淹没浸泡,国宏南宁分公司没有保证其服务的质量和尽到服务的义务,应对苏雪平的车辆、财物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宏南宁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尽到了物业服务的责任,苏雪平车辆之损害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非国宏南宁分公司违约导致,应予免责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等设施定期进行检修。若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对灾害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险情有可能超出合理防御范围,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主转移贵重物品,避免造成损失。险情发生后,物业公司应积极应对,并通知业主。
三、台风暴雨车辆进水理赔
案例:(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原告周卫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四、台风致旅游不能如期进行
案例:(2016)苏民申4059号
再审申请人丁婷婷、谢冬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途牛国际施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
裁判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丁婷婷、谢冬与被申请人途牛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因遭遇台风,仅部分行程受到了影响,并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因此,丁婷婷、谢冬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涉旅游合同的履行受到部分影响,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途牛公司退还丁婷婷、谢冬的旅游费用1500元,也并无不当。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台风致高空坠物引发伤害
案例:(2016)闽0102民初7890号
原告苏星诉被告洪雨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裁判依据:本案被告作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对热水器的安全放置负有管理责任,即使在台风来临时,亦负有保障不被台风刮落的职责,故被告对于天气造成原告损失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原告车辆停放路面而不停地下车库也应承担责任,但是,车辆停放地面并非本案事件发生的原因,更何况车辆停放地下车库亦有被水淹的可能。故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作为热水器的所有人,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车辆被砸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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