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法律(7):打官司切莫伪造证据
2021-12-23 本文已影响0人
刘建国律师
今天晚上赶到平顶山,明天上午在平顶山中级法院开一个庭。
这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方。一审时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一共有四页,他把第三页抽掉,重新打印了一页换上。该页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条款,原告把结算的标准由双方口头约定的按照16定额下浮26个点,改成了按照16定额结算。这样一改,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就多了好几百万。
被告对原告提交承包合同的真假提出质疑,申请对其中的第三页是否系换页形成进行鉴定。
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后,鉴定意见是该页系换页形成。
在法庭上原告也承认是他把第三页进行了更换,但内容没有改变。
一审法院以原告伪造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至于二审会怎么判,暂且不论。
原告伪造证据实在太冒险了,轻者会输掉官司,重者会构成犯罪。无论出现哪一项,损失都是巨大的。
伪造证据应该有几个原因,一个是无知,另一个是无畏,还有一个是贪婪。前两个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第三个因素一定是存在的。
但过于贪婪则会把自己送上危险境地,甚至送上不归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应获得其应该获得的利益,不要贪念不义之财,更不要为了不正当利益而以身犯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