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你不得不知道的那点事儿!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服务期
一、《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①企业对于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对于非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即使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也无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②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设定培训服务期,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要求员工必须服务期满一定年限,否则该员工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③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需要负两种责任:一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二是基于对向对方企业造成培训费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①用人单位应当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的范围、培训费的构成及计算方式,培训费不仅包括学费等直接培支出,还包括住宿费、差旅费、培训补贴等间接培训支出。
②培训费到底是指直接培训费,还是包含直接培训费和间接培训费两项,也需要通过协议约定。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如果合同期间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当然,也可以在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早于服务期期限的,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期限。
②对于用人单位到底给受训员工设置或约定多长的服务期,还是要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性格特点来定,员工流动率低的企业可以约定的长些,反之则可以设置的短些,根据对跳槽周期的合理预估,服务期通常以3-5年为宜,最长不要超过 10年。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于处于服务期的员工,也需要依法执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如果企业在此期间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例如延迟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保等,此时员工若行使法定解除权,企业就难以主张违约。)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很多,但是最为常见和首要的做法往往是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区别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从根本上来说,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竞业限制的存在可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但竞业限制本身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并不只有竞业限制一个途径。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予以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上,竞业限制往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密切联系,竞业限制往往成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一、《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24条: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
三、《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同约定,还可以如前所述在单独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这些约定方法都是有效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处理。
②竞业限制的相对方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对于不知悉或不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不需要也不可以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在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员工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确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③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到 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竞业范围既包括自己生产经营,也包括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④关于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
⑤竞业限制的人员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的前提,使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收到处罚后,还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直到竞业限制的期限结束。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违约金
新法律背景下,企业仅可以与员工就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约定违约金,就培训服务期而言,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受到法律的特别约束,需要符合公平原则,就竞业限制而言,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向光责任事项,但仍需要以对价、公平、合理为前提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合同法》仅就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
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缩影分摊的培训费用。至于分月摊还是分年摊,则取决于双方的协议约定。
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