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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得到|房子抵押担保没有登记,抵押还有效吗?

2018-08-31  本文已影响22人  贷得到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由丁某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为张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则李某有权既可以向张某要求还款,同时也可以要求丁某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给了张某。但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未作抵押登记,而且丁某提供的抵押物是在建的商品房。

到了还款日期,李某要求张某还款,张某以无力偿还为理由拒不还款。因此,李某要求丁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丁某以“抵押担保没有做登记,抵押权不产生效力,李某对丁某没有抵押权”为由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丁某是否不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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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不动产为他人设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常进行抵押物登记,该不动产应具有他项权证,而在上述案件中,用作抵押担保的商品房还在建设中,不能用房产证去做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用作抵押登记了?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以该法律为依据,在上述案件中抵押物是在建的商品房也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对李某和丁某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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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得到小编觉得,针对上述案例,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李某就不能向丁某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该李某就真的不能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担保责任了吗?

解答:“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据此,因丁某房屋抵押没有登记,李某只能就房屋价值要求丁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李某不能要求将丁某的房屋拍卖或折价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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