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写什么

留置权优先的原因

2019-01-16  本文已影响111人  静数秋天L

同一个物上分别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原则上留置权人要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优先受偿。原因有三。

1、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留置权发生在修理、加工、保管等法律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没有支付修理费、加工费、保管费,则债权人可以将修理物、加工物、保管物进行留置,以作为债权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这修理、加工、保管之后,已经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因此应得的法律优先保护。

2、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我修理过,我保管过,我运输过,背后都是蓝领工人等米下锅的债权,蓝领工人没有余粮。但抵押权、质权往往是融资的债权。

3、地中海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欧洲早期的商人,与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一样,都是在欧洲活不下去的那一类人,他们唯一的资本便是命。因此他们敢于到东方来冒险,冒着生命危险来到中国买点茶叶,丝绸,到印度买点香料,然后,到欧洲赚点钱。他们来的时候,唯一的财产就是船,他们以船作为担保借一点钱,作为购买茶叶等物品的本钱。因此,当他们这一艘船扬帆远航驶向东方的时候,船上可能密密麻麻的设立了各种抵押权或质权。后来到达东方,如果船体受损,需要修理时,他又欠修理费,修理人员要留置时,如果后成立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得到实现,这样的船坏了,没有人给他修,为了使旅途能够得以为继,因此商人们之间就有一种交易习惯,为了担保修理费而设立的留置权,往往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基于这几个原因,物权法239条规定了留置权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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