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规定三第十条

2020-09-08  本文已影响0人  微风羽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券人主张认定出质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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