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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儿

2017-07-28  本文已影响27人  皮皮侠杂说

当事件中的双方最后选择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结束,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需要逐句甚至逐字进行分析判断,以此用以甄别哪一款对哪一方更为有利。

这时候,法律便成了双方较真的工具,总会有一方理亏,总会为利益一决高下,为争一个结果,较真的过程在某一刻似乎又变得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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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2014年6月份给自己两岁的女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15万保额,约定30年缴费,每年交费3210元。

后来,苏哲觉得这份保险实在不合算,所以到2015年,她不想再缴费,打算退保。

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续期缴费有一个宽限期为60天,也就是说,苏哲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到2015年的8月份,过了8月份,合同失效。

2015年10月份,在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自动划走了苏哲的第二期保险费。

2016年6月份进入缴费期,保险公司又自动划走了苏哲的第三期保险费。

2017年,从外地工作回来的苏哲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要求退还2015和2016年两期的保险费,共6420元。

保险公司审核后答复,如果苏哲退保,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364元。

苏哲不服,2015年10月份,我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并没有办理复效手续,保险公司没有通知我就私自扣除了保险费,是你们有错,凭什么不退钱?

保险公司答复,2015年和2016年保险公司扣除保险费,你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形成了默认,并且在这段期间,保险公司也承担了风险义务,合同一直有效,所以现在退保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争执了半天也没有结果,苏哲只好离开。她咨询了身边两个做保险的朋友,给她的回复更加让她灰心。

朋友说,只要你还没有退保,保险公司就有权扣除你的续期保险费。

某天,苏哲跟我聊起此事,很不甘心地问,难道这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我笑,如果保险公司不想承认错误,还算有情可原,不过,你那两个从事保险工作的朋友那样回答,也太不专业了吧?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失效中止的,经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当事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也就是必须在做完复效手续后才能缴纳保险费,没有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便不能私自划走保险费。

很明显,在2015年10月份,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未经苏哲同意就扣除保险费是错误的,所以如果退保,不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是2015年和2016年的保险费还有2014年保费的现金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按照程序,先走仲裁途径,苏哲拨打了保监会的投诉电话12378,反映了此事,保监会回复,十个工作日内会有处理意见。

我的建议是,即使做最坏的打算,如果仲裁失败,也不妨走走诉讼,我想看看,《保险法》白纸黑字的条款是不是形同虚设。

结果,投诉电话打完不到十分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给苏哲打来电话,用委婉又不失真诚的口吻做了赔礼道歉,并承诺会退还保险费。

苏哲很兴奋,她没有想到事情会反转得这么快,有点不可思议。

我开玩笑,你这刁民,法律是有像你这样的人一点一点实践才会进步。今天晚上,怎么着不得请客庆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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