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快递小哥骑行真得当心了
一提外卖小哥的骑车速度,尤其是美团、饿了么等送餐的外卖小哥,大家都有点不敢恭维,尤其是开车、骑电瓶车一族,看见他们就害怕。你说他们不惜命也好,说他们敬业也好,说他们为了赚钱不顾他人生命安全也好,可是怎样似乎都无法阻挡他们风一样的骑行速度。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他人带来财产甚至生命危险的事故屡见不鲜。在这里不深究,是什么让他们这样疯狂,只想谈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法律实践是如何操作的,怎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
起因是在一次公益接待信访时,一个饿了么外卖小哥阐述自己悲惨的经历,在深夜凌晨一点,他去一个没有物业的老小区送外卖,不幸掉入缺失窨井盖的窨井里面,造成3颗牙齿不同程度的损坏。自此开启了他的上访路。结果是无人为此买单。在此不讨论谁为窨井盖缺失致人损伤负责,从另一个角度,外卖小哥的“东家”饿了么平台的幕后公司,它应该负责吗?据了解,后来也证实,该公司会为旗下的外卖小哥购买短期保险,保费很低,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严格的条件及范围。比如这位小哥的补牙、种牙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其实,他因这次事故的大部分损失是后续的补牙种牙的费用,医疗费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还有一些涉及到伤残甚至丧失生命的事故发生时,公司为他们购买的保险是无法涵盖全部损失,甚至一大部分损失都好无保障。那么,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无法涵盖的损失,谁来买单?这里面其实是分两种损失的,其一是外卖小哥自己受伤的损失;其二是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本文只从从外卖小哥与公司的关系这一层法律关系来解读,不考虑侵权关系的角度分析。外卖小哥与公司存在什么关系,决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其两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关系。在最初的几年,公司与外卖快递小哥确实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无论小哥本身亦或者是第三者,均由公司承担责任。这里不考虑第三者所负的责任。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
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事发时骑手一般都身穿特定平台统一外卖的服装、配备印有统一字样的送餐箱,且可以确认其为特定某一外卖配送平台的注册骑手。平台对所有公众开放,任何人可通过外卖平台运营的配送APP注册,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外卖,平台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的模式即为众包模式,通过该模式参加配送活动的骑手为众包骑手。现在大多为众包骑手。主张骑手与平台公司间成立雇佣关系的理由有:
1. 外卖平台对众包骑手的配送活动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虽然众包骑手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是否接单视个人情况决定,工资以个人配送数量计算并无最低工资保障,同时骑手可随时退出配送业务。但是平台通过超时扣费及客户投诉扣费等惩罚措施、依据接单数核定报酬等激励措施,在配送质量、配送时间等方面对骑手进行较为全面的控制从而保证骑手按照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职责。即平台对骑手进入关系之内以后,平台对骑手有管控奖惩的能力与措施,说其二者间是简单的合作关系,互不负责是没有理由的。
2. 外卖平台是众包骑手配送活动的受益方。外卖平台因众包骑手的配送活动而受益。与骑手共享利益。
3. 外卖平台是风险可能的防范者和化解者。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平台的奖惩机制、配送时间要求有着密切的关系,平台可以通过管理机制来一定程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合作平等关系。骑手在蜂鸟APP上注册时须按要求签订《蜂鸟众包用户协议》,其中,六、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第3条:用户进行配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户于配送过程中,因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人身与财产损失,将由用户个人承担,用户确认并同意配送平台不承担责任和赔偿义务…。第11条:用户与配送平台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这在形式上使平台得以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免除责任。有法院支持:蜂鸟APP的主要功能是为其注册用户提供商户的配送需求,其注册用户通过此平台了解商户配送需求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商户的该需求、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因此,蜂鸟APP提供的是一项居间服务,向其注册用户报送信息,对其注册用户并无人身上的管理,对注册用户是否提供配送服务并无任何限制,因此,无法认定骑手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配送公司不承担替代责任。
也有法院以双方签署的《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判决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众包骑手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员损伤,其本人以及第三者如何维权,责任如何划分与承担,在法律实践中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有很多骑手因为签了《蜂鸟众包用户协议》,在自己受伤时选择默认自己承担责任,有侵权人时,自己负责起诉侵权人。在第三者受伤时,大多选择将骑手与平台一起作为被告起诉。众包骑手与平台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关系,到底是合作还是雇佣关系,目前没有定论。
如果认定为平等合作关系,发生事故与平台无关,这会产生一种平台获益但无需承担风险,纵容平台严苛甚至过分管理要求骑手,加重骑手负担的情形;如果定为劳动关系,则会纵容骑手枉顾他人财产人身安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采用雇佣关系,将平台与骑手结合起来,当发生重大过失或故意事故时,由骑手最终买单,这就防止有纵容骑手嫌疑;另一方面也有保护第三者的社会效应;同时,也对平台提出更好的要求,督促其优化管理骑手的能力,积极购买充足保险转移风险,防止其只收益不负责情形发生。因而本人认为,将二者定为雇佣关系是较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