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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冯太后改革

2015-12-09  本文已影响252人  张七公子

3. 冯太后改革

谈到北魏,进入中学课本的是献文帝的儿子高祖孝文帝元宏的“孝文帝改革”。但从经济改革的角度上说,献文帝的嫡母冯太后进行的改革意义更为深远。

献文帝很早就禅位给了自己的儿子孝文帝,孝文帝冲龄即位,由冯太后训政。根据《魏书》记载,冯太后执政期间的经济改革除了上一篇提到的税赋交纳方式改革和田租改革之外,在孝文帝时期,作为太皇太后的她还推行了四项改革。

首先是统一布帛的尺度。北魏早期,金属钱币的使用并不广泛,实物贸易所占比重较大。粮食可以称重,但布帛尺寸不统一就给经济运行带来不便。过去民间织布,都按照晋制,“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但由于社会生产力遭到战乱破坏等原因,到了冯太后执政时期,布帛尺寸“渐至滥恶,不依尺度”。于是孝文帝延兴三年,北魏发布命令,要求按照旧制生产布帛,违者法办。

其次是建立官员的俸禄制度。北魏初年,官吏没有俸禄。天下太平之后,各级官吏因为“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即官员通过向人民摊派来解决收入问题。北魏从文成帝开始,针对官吏贪污问题整顿吏治,到了冯太后时期,正式通过建立俸禄制度以期更好地治理腐败。孝文帝太和八年,北魏正式颁布官员品级和俸禄制度。品级方面,一品最高,九品最低,此外还有从品。这种官分九品、有正有从的制度延续下来,直到清末。

再次,是调整租税制度。这一改革分为两部分,一是普遍性原则,一是地域差别原则。从普遍性上看,北魏采用中央地方分税制,每户征收的税赋称为“户调”,过去的制度具体来说是“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作为朝廷的税收,而另外“又入帛一匹二丈”,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委之州库”。到了冯太后改革时,由于经济恢复,“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后增调外帛满二匹”,同时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而从特殊性上看,为了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照顾到不同地区的特殊性,北魏在这次改革中细化了各地征收物品的不同种类,具体来说,

1. 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兗、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兗、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
  2. 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大概来说,就是东部发达地区交纳绵绢丝这种细纺织品,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交纳麻布。冯太后这次财政改革,相当于在继承北魏原有分税制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这一改革思路就非常超前了。

冯太后改革中的重头戏就是均田制。孝文帝太和九年,北魏朝廷在李安世的建议下,下诏实行均田。

所谓“均田”,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均给天下民田”,即给天下人民平均分配土地,当然,在细节上不同群体的待遇还是有不同的。按照规定,15岁以上的成年男性,“受露田四十亩”,所谓“露田”,即没有栽种树木的土地。而已婚女子,被分配给二十亩土地。奴婢和良民一样,享受同样的土地数量。如果拥有一头牛,那么可以多被授予三十亩土地,但上限是四头牛,即多被授予一百二十亩。此外,还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进行了区分,普通的土地在授田时“倍之”,即应被授予四十亩土地的,实际授予八十亩,以便轮作,恢复地力;而对于“三易之田”,即种一年休二年的土地,在授田时“再倍之”,应授四十亩的,实授一百二十亩。以上就是均田制的最普遍原则。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到不同劳动力和不同肥沃程度土地的实际情况。“奴婢依良”则意味着大族豪强拥有奴婢越多,能接受的土地越多,大地主们自然是乐见的。

除了普遍性原则之外,均田制还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非常良好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有以下十项。

一是还田。均田制还对被授田人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年满十五岁可以授田,但年龄超过七十,丧失了劳动能力之后,或者是被授田人死亡之后,原有土地要被国家收回。拥有奴婢、耕牛的人可以按规定被授田,但一旦失去了奴婢、耕牛,原有土地要交回。这样保障了国家手中始终能掌握土地。

二是桑田。栽种桑树和其他树木的土地,即“桑田”,由农户长期占有,国家只授予,不要求交还。但桑田的面积被计入前面所说的轮作所需的“倍田”面积里。

第一次接受桑田的人,成年男子一人被授予二十亩桑田,政府按照五十棵桑树、五株枣树、三棵榆树的税基进行课税。每个成年男子被授予一亩不适合种植桑树的土地,种植榆树、枣树作为税基进行纳税。奴婢和良民一样享受上述待遇。被授予桑田的农户,要在三年内把上述树种种植完毕,如果任务不完成,则国家收回桑田。但不禁止在可以种植桑树、榆树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和高于国家要求种植桑树、榆树。

此外,还特别规定,“诸应还之田”即露田、倍田还有后面要提到的麻田,不得种植桑榆枣果等树木,一旦种植,土地马上没收。

桑田是农户的“世业”,属于私有财产,可以继承。拥有的桑田多了,不用归还给国家,拥有的数量不足了,国家给补齐。而且,桑田是可以在一定数量限度内买卖的。这就给土地买卖打开了一个口子。

三是麻田。成年男子每人还能被授予十亩麻田,已婚妇女则是五亩,奴婢的待遇等同于良民。但麻田和露田、倍田一样,在一定情况下是要交还给国家的。

四是照顾老弱。以上露田、倍田、桑田、麻田的政策都是针对成年男子、已婚妇女和奴婢的。对于老小、残疾人和寡妇,均田制也有特别规定。十一岁以上但没有成年的男子和残疾人被授予“半夫田”,即成年男子应授予土地的一半。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即便年满七十,经过特批也可不交还所授土地。不改嫁的寡妇在正常授田的基础上还能被免除纳税义务。

五是授田和还田的时间。均田制规定,为了能够合理安排春耕,授田和还田都在每年的正月。

六是地区差异化政策。北魏毕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方地广人稀,有的地方地少人稠。均田制规定,地广人稀的地方,农户能种多少就种多少,政府不加限制;超过均田制普遍原则规定的土地,算是政府借给农户的。而在地少人稠的地方,土地不敷分配,农户无法按照普遍性规定获得足量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则按照“人别减分”的原则授予土地。具体来说,政府首先会给无法足量被授予土地的农户以迁居的机会,迁居的农户可以随意去土地较多的州郡生活,但封建国家毕竟要限制人口流动,如果一个地区土地足够分配,则农户不得迁居;如果农户不乐意迁居,则把桑田按照正田进行分配,再不足,则从倍田中进行补足,再不足,农户家中每人相应减少一份。不适合种植桑树的地区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七是辅助性土地。和今天一样,农民生活除了要有耕地,还需要宅基地。均田制规定,新迁居到某地的居民,按照三口人给一亩地的标准用于修建住房,如果有奴婢,奴婢五口人给一亩地用于建房。菜地方面,十五岁以上男女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分配给五分之一亩土地用于种菜。

八是均田实行中的操作原则。均田制强调,每个人分配来的土地,正田就是正田,倍田就是倍田,不得混淆。在授田过程中,按照农户和土地的就近原则进行分配。在同一个区域内进行授田时,按照先给贫户授田,再给富户授田的原则进行,以期减轻贫富分化的程度。而对于犯罪后被流放、没有子嗣的绝户,他们的宅基地和可以作为“世业”的桑田都要被国家没收,用来给别的农户授田。但这部分土地将优先分配给上述人员的亲属。

九是对各级官吏进行的照顾。均田制规定按照刺史给十五顷、太守给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的原则对官员授予田地。

均田制政策的出发点,是通过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来保障北魏国力。均田制能够实行的前提之一就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北方经过长期战乱,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大量无主土地被国家直接掌握,北魏得以和曹魏、司马晋一样,重建了封建土地国有制。而均田制能够实行的另外一个路径依赖则是曹魏和司马晋集团过去实行的屯田和占田的经验,和刚刚从原始社会末期跨越到封建社会的鲜卑族关于原始公有制的民族记忆,这使得广大胡汉群众能够接受均田制。均田制实行之后,一方面确保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在确保国家的租税来源的同时,增加了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数量,也就保障了兵源。而大族豪强因为拥有奴婢多,可以多被授田,也成为这项政策的受益者。这或许是一次成功的帕雷托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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