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者”杜志浩本来是不该死的, 但他的死到底怪谁呢?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这句话用在杜志浩身上再恰当不过了。
于欢刺死辱其母者杜志浩的新闻和议论刷遍网络和朋友圈。
热议的焦点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相信在最高检的介入调查下,很快就会有个公正的裁决。
但是,假如案件没有曝光在公众面前,无法引起关注(省、中央),估计于欢就将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了。这在当地地方并不奇怪。
其实案件的根源便是在当地地方,要不然杜志浩也不至于被刺身亡。
杜志浩是什么人?是债权人吴学占专门雇佣来讨债的领头人。据报道,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啊,假如杜志浩被抓起来就不会参与到这起案件中来,也就不会被刺死了。
看看案件当时的情形:杜志浩是案件中11名催债人最后一个到场的,也正是他的到场,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最终于混乱中被忍无可忍的于欢刺死。其实当时杜志浩只是被刺伤而已,他还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并且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杜志浩被刺之前,警察还进入了现场,可是警察就甩了不痛不痒的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了,对双方不闻不问、不采取任何措施。警察这不是白眼瞎吗?对这么一个“当地知名”的交通肇事逃逸者,整天活跃于他们的眼皮子底下,竟是无动于衷?
真是“自作孽,不可活”,也应了“福兮,祸所伏”这句话。
是谁给予杜志浩的“权利”,让他随意践踏别人的尊严?让他逍遥法外?当然是吴学占这棵“大树”——也是案件中的债权人。
吴学占又是何许人也?
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之前已有不少先例。直到这次出了人命,实在捂不住了。
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不难看出,吴学占在当地根基深厚。非法经营高利贷已经很久了。
案发前一日(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给吴学占的房子里拿东西时便被吴学占逼还债务。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去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这个吴学占真的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了!
当然,在整个事件始末当中,一般的民警办事人员没有得到“命令”,是不敢“铤而走险”的。倒是这帮放债人、催债人“有恃无恐”。苏银霞甚至还拨打了“市长热线”。
最终,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酿成了血案。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真是又来挑战大众的智商!难道像强暴、猥亵这种,还需要使用什么工具么?
警察出警,不应该是这样的么:“全都不许动!把双手放在头上,蹲下!”
何至于还让现场引起混乱?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了办公楼。
民警进入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但是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4名催债者被于欢捅伤,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其实,这时警察是已准备开车离开了,被人拦下来了。
难道民警很怕呆在屋子里吗?难道面对此情此景警察不应该安排人手留守现场、控制现场吗?
另据报道,很多证人证言证据并未在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体现。据记者采访律师,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