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笔记及思考

150 - 最低零售 价限制(2/4)

2017-11-10  本文已影响19人  爷有蔓草

“迈尔斯博士案”认为:最低零售价做法,是一种限制贸易、维持不正当利润的行为


一、最低零售价限制的理由

1960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
泰舍尔*(Lester G. Telser)发表文章《企业为什么要公平竞争》,解释了最低零售价限制的理由:

鼓励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

卖音响:如果提供试听、试用、咨询等售前服务的商家,让那些不提供销售服务的零售商搭了顺风车,对零售商而言,谁提供服务谁就吃亏,于是就竞相不提供服务了。当没有任何一家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以后,产品不好卖,生产商利益受损。这是生产商要求零售商之间达成最低零售价协议的原因。


二、售前服务直接影响产品销量

1、卖药的售前服务:

2、餐厅里的酒水

3、直接影响产品销量的多种因素

4、企业要求公平竞争的原因

所谓的公平竞争,就是零售商之间,要达成最低零售价限制的做法。


三、最低零售价限制是促进竞争的行为

1、最低零售价限制促进品牌综合体验的提高

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里根案 ( 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 判决:

最低零售价限制,确实会抑制同一个品牌不同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因为价格被锁定了。但是由于价格被锁定,他们没办法在价格的维度上展开竞争,所以他们就会在价格以外的维度,也就是服务的维度展开竞争,他们服务的质量就会提高。而结果是整个品牌的产品体验提高了。

同一品牌内部零售商的竞争削弱的同时,品牌和品牌之间的竞争加强了,品牌的综合服务提高了。

这是促进竞争的行为,是对消费者有利的做法。

2、用迂回的办法应对“迈尔斯博士案”的判决

1911年以后,最低零售价限制的做法被禁止,厂家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只能够通过迂回的办法,绕过法律的规定

3、推翻1911年Dr. Miles迈尔斯博士案的判决

经济学家已经告诉我们当中的非常充分的理由,美国最高法院认识自己的错误,正式推翻1911年Dr. Miles迈尔斯博士案的判决,从此最低零售价限制在美国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课堂小结

1、最低零售价限制背后的经济学原因

2、一个认识上的错误,经历了近100年才得到纠正


课后思考

厂家做分区销售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就是厂家规定不同的区域,由不同的销 售代表来负责销售,不同地区之间的货品不能流通、不能串货,这种划分销售区域的做法,到底合理还是不合理?为什么?

——是合理的,一个片区的销售要投入大量前期的宣传推广营销费用,串货导致别的区域销售商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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