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中师说法:可以因建设公路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2018-02-12  本文已影响1人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案例背景

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某市政府决定完善公路建设,从而形成立体交通网,提高交通工具的运作效率,满足经济发展带来的交通需求。由于公路建设的需要,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回,其中包括使用权人是某个体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自己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尚未到期,政府若是提前收回是不讲信用的表现,而且损害了使用权人的利益。政府工作人员称,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用权人还扬言要与政府在法庭上见。

中师说法:

可以因建设公路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五个条件,因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旧城区改建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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