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倒闭,我的重疾险能被接盘吗?

2019-05-23  本文已影响0人  汤圆赖

有对《保险法》深有研究的朋友问汤圆,如果他们购买重疾险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话,他们购买的重大疾病险(无分红)还能继续得到保障吗,能被其他保险公司接盘吗?

既然问题是从《保险法》出发,那么想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回到《保险法》来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回答有依据,有理有据有实。

根据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规定:

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95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从《保险法》第95条可以看出,“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是并列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字面上理解,重大疾病险属于健康保险,那么它到底属不属于上述第92条里会被转让给其他公司并保证继续有效的“人寿保险”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保险法》为什么对“人寿保险”那么特殊地照顾呢?

因为,人寿保险业务的持续期间比较长,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期间相应较长,大多都会持续几十年甚至终身。

目前市面上大量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都会保障到60岁、70岁、80岁,或者终身,而且有的重疾险也包含了身故和全残的保障责任,比如工银安盛保险的“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传统的返还型终身重疾险。

如果老王买了这类传统型重疾险50万的基本保额,罹患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得到50万的赔付,如果身故了受益人则会得到50万保障金的赔付,那这类重疾险和寿险的功能有多大区别呢?

“一辈子的事”、“死了赔你保额”这不就是寿险的保障责任吗?

从这样看来,2015年版的《保险法》第95条对人身保险的划分,将人身保险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列排布,是非常不严谨的,很明显,这些险种在某些方面是具有“交叉性”和“重叠性”的,并不是能完全分立。所以,《保险法》第95条是存在一定争议性的。

这个就好比对动物的划分,你说蝙蝠是鸟吗,还是哺乳动物?你说它是哺乳动物,那它能展开翅膀像鸟一样飞翔!你说是鸟,那它又不下蛋,从小喝母乳长大!以此类推,你说海豚是鱼吗?对吧。

其实,我们根本不用太担心自己保单安全性的问题,毕竟这涉及到国家社会的稳定这一重大问题,国家会坐视不理吗?要记住:社会稳定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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