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说法

追剧说法 | 为见女儿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太难难难难难难了!

2019-12-29  本文已影响0人  姚小律

作者:姚小律

素材来源:《精英律师》第五集


罗槟对前夫再婚一事十分膈应,千方百计阻止冀遇见女儿。罗槟已经明确告诉这么做是不对的,但她仍坚持为之。因为戴曦之前的瞎掺和导致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戴曦不得不说服罗槟姐姐,可这位姐姐固执的很。戴曦属于典型的不作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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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好难!

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财产性权利(如支付抚养费等),孩子不是物品,是活生生的人,执行难度十分之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通常,法院只能劝导抚养权一方不要施加阻扰,同时法院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那是不是意味着对阻止方可以无法无天?非也,法院可以对阻止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达到配合探望的目的。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不希望日后探望受阻,双方可以就探望权事宜签署协议,除了明确探望方式、探望时间、探望次数等,还要约定日后阻扰探望的应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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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是中止探望还是终止探望?

中止探望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而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探望权应自孩子成年之日起终止,成年后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父母相见。也就是说,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不存在“终止探望”的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中止探望权的事由规定的较为模糊,各地高院对此作了明确,具体如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结合司法实践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5)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6)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所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剧中,冀遇有抑郁症,但是否属于严重精神疾病还有待考证。最后,希望离婚后的父母和平相处,不要互相“厮杀”,伤了情面,苦了孩子!

说 明

写“追剧说法”系列文章目的不是剧透或者探讨剧情,更不是去挑刺,只是简单地想通过剧情作为普法素材谈谈一些法律问题。生活不是电视剧,稀里糊涂就能糊弄过去,还是谨慎一些为好。谁也不能保证可以过好这一生,且不被法律问题所侵扰!

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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