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法官什么级别,竟敢罚我”——做律师,那些不吐不快的事儿(之
法院工作很难,很大一部分难在整个社会的法治素养不高。要说要守法这个观念,很多人都有了,但是,怎么守法、守什么法、什么时候守法等等,这些基本的法治观念还是很缺乏。
在乡镇这一级,把法庭列为镇D委政府工作机构,这已经不算是笑话了,因为哪一个乡镇都是这么做的。当然,既然列为乡镇里的机构,当然你要听D委政府的招呼啦,当然要去开会啦,当然要听乡镇领导的指挥啦。好在我们的乡镇领导都很聪明,很快就给乡镇法庭的这种状态找到一个名词:法庭要接受法院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想想乡镇领导这样想也不奇怪,因为D领导一切,既然县里市里都是“六大班子”,乡里当然也是“六大班子”,市里县里包括法院,那乡里当然要包括法庭了。于是,就像市里县里一样,法庭也被布置了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维稳等等各种任务。
等到最高法院发现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苦于应付各种地方政府的摊派后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不该承担政府各项任务指标时,很多地方官员很不解,“法院系统这是要独立与D委政府之外么?”“法院还是是D的法院么?”
法院的行政化,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个角度看看这个问题。
我们有个县级的行政机关客户,法院向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其应支付A公司的工程款款项支付给法院。
我们这个客户就没当回事,觉得我们又不欠谁的款,我们与它没关系,为什么要付款给它?后来,就擅自把工程款支付给了A公司。法院得知后,给该行政机关发了一份罚款决定书,罚款30万元。
接到罚款决定书,客户紧急召见律师,于是就有了下面的问话:
“刘律师,这区法院不是胡来么?”
“刘律师,这区法院什么级别?这个×××法官什么级别?”
“我这好坏也是政府的正县级单位,它一个副县级的区级法院也敢罚我的款?这个法官的级别连个科级都不是!”
“我是这里的行政机关,它是那里的法院,它凭什么来管我?!”
“这事他们得给我处理好,否则我就去找书记市长去!”
你能怪这位领导有这种想法吗?法官、院长虽然都是人大任命的,但是所有人都是有行政级别的,法院所有有点职务的人的提拔都是组织部门考察确定的,与行政官员的程序是一样的。法官院长等与行政机关官员同出一门,在他们看来,他们是一样的,我们怎能怪行政机关去比较法院法官的级别。
平时,政府确实会很强调法治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做法恰恰证明他们离法治还有非常远的距离。比如,有些政府在处理有些重大事项的时候,为确保依法合规,特别强调要求公检法都派人参加,并要求公检法的出席人员发表意见。等到以后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他们就会很奇怪:“当时都是公检法参与的啊,公检法当时都发表了意见了。”好像公检法当初发表意见了,他们的行为就一定没有问题了一样。
这种做法所体现出来的,远不是一句两句话能够说明白的。
首先,法院检察院不是政府机构,他们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不能在政府行动之初就参与进去。试想,如果法院实现参与的事情,最终有相对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该不该回避?法院能去作为证人吗?
其次,有时候派去参加会议或论证的人,可能是法院领导,也可能是一个领导带一个业务庭的法官。法院派人的时候,仅仅是根据行政机关通知的内容确定派什么人去,而要解决的问题,可能与派去的人的专业毫不相干。他们要么不发表什么实质性的意见,发表的意见对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什么作用。要么说要回去商量、研究。这种回去商量研究也基本没有下文了。
再次,即使法院给了实质性的建议,具体的操作还是由政府自己操作。而多数涉及法治的工作并不是一个定性就完了的,而是一个从合法性论证到方案制作,再到方案实施的整个过程,其合法性不单单取决于方案本身的合法性,更取决于实施过程中的程序、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