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夏玉:论宗法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周取代殷之后,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形成,由以父家长为核心的氏族部落组织制度,渐变为以天子为核心的中央专制政治制度,和以父家长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制度,有机结合的社会政治结构,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人、家庭、国家自下而上的从属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这种逆向互济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个人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整体的至上性,和个体对整体的服从性,以达到整体内部的平衡与和谐。个体在整体内部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也得到某种情感满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护。
整体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积淀为集体主义精神、主人翁的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情操,同时也带来了抹杀个性、安时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
宗法制对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庞大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具有极强的保护性。一方面使民族自力更生、务实耐劳、厚德载物、自强不息。
同时也促使人在心理上融铸成以不变应万变、以万变求不变的居安、散漫、守成和知足的心态。
宗法制对财产分配,是传统的继承制度的平均主义原则。宗法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家族内部的团结与和谐。因此,按平均主义原则进行财产分配,是维持族道、家道的一种手段。
由此也塑造了中华民族克勤克俭、民胞物与、亲朋互济、同甘共苦、共同致富的仁爱精神。同时也带来了反对冒尖冒富和自私自利,绝对平均主义的负面效应和心理定势。
宗法制一方面使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也浸淫着爱国与忠君不分,齐家与敬祖合一的愚忠愚孝意识。
以血缘纽带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充满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们在广泛的人际交往中,总耍染上点亲情、乡情色彩才觉稳妥。
这种浓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华民族忍让、同情、宽容、大度的美德,同时也因过于重人情、亲情,而带来裙带风气、荫庇心态、宗派倾向等不良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