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我不是药神》的伦理反思
是否要遵守康德的道德律
我记得有很长一段时间,尤其是读大学的时候,曾经对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道德律”推崇备至,而我也尽可能地去践行这条律令,现在呢?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遵守这条律令,但是已经没有之前遵守地那样严苛。那么从卢梭的“动机论”所延伸出来的康德的道德律指的究竟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自己遵守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则,但是这条法则必须是普遍的法则,比如,不能将自杀和欺骗当成一条普遍的法则,否则这条法则就会失去普遍的意义,它所包含的意思也就是这条法则必须对公众有益,而不是谋取私人利益的行动指南。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不能将他人仅仅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我们再看这部电影《我不是药神》本身,陆勇冒着巨大风险走私印度仿制药的初衷不是为了那千千万万的白血病病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照顾父亲和缴纳房租,甚至还萌生了发一笔小财的想法。如果按照康德的道德律令进行评价的话,那就是陆勇的动机不纯,把他人当作了手段,他并没有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就是他自己也承认:“我不是上帝,我只是想赚钱”,他的这种行为势必得不到康德这位大哲学家的赏识。但是我们能这把种行为称作恶吗?似乎也不能。如果导演安排了一个活雷锋一样的圣人,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不怕冒着坐牢的风险,跨越万水千山,从中国来到印度拿药,然后再以成本价卖给中国病人,那我们对这个人的预设就是他是个有钱人,并且即使他不上班,每天也有大批钱进来,否则他从事的这个所谓的公益事业很难支撑下去。但是如果剧本真得按照这种假设走的话,那么这个人物的形象就会显得过于崇高,并且有点不真实,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不接地气。只是到后来,看到自己曾经一起并肩作战的好友去世,接替自己的药商跑路,数以万计的病人格列宁药断供,不堪忍受内心的孤独和煎熬,他才再次南下印度进药,并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白血病人,他自己不仅没有挣钱,相反还要倒贴钱。他似乎带有一种赎罪心理,他想把之前挣得白血病病人的钱再还回给他们。也许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才符合康德所提倡的道德律令。而陆勇之所以能够这样做,那是因为通过第一次售卖仿制药,赚得盆满钵满,为自己开服装厂积攒了丰厚的原始资本,进而便可以通过合法合体面的途径赚钱,进而再去回馈给白血病病人。再进一步细想,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个人游离在法律的黑色地带甚至不惜犯法去攫取人生的第一桶金,然后金盆洗手,用赚来的钱作为启动合法行业的资,进而再回馈给社会。他在第一阶段行为中的恶为第二阶段行为中的善创造了条件,但是那起初的恶是永远抹不掉的。那么这是否能够成为某些人干不那么违法的事的正当理由呢?起初干坏事不可怕,只要以后干的好事比之前干的坏事多就可以,这样的心理倾向是否正确呢?如何从伦理层面去解释这个问题呢?同时也说明了每个人所处的人生阶段不同,社会身份地位不同,人的行为准则也不一样。
是否要服从上级的命令
人世间和大自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只有人才会去做那些荒唐荒谬之事,不管是忍气吞声也罢,无怨无悔也罢,还是迫不得已也罢。在人类的古代社会,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个昏君下无数道有悖于常理的命令,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要听傻子的命令......在现代社会,我觉得最著名的例子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命令,面对他的惨绝人性的指令,没有一个人敢于拒绝他,相反他们内心是如此平静地,按部就班地而且以罕见的理性执行希特勒的计划。面对希特勒手下的这种集体无意识的作恶行为,汉娜.阿伦特将其称之为“平庸之恶”。而在《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之中,虽然警察局局长的命令没有那么荒谬,但也确实有许多可探讨的空间。当曹警官接到局长的命令,去下令调查卖假药的罪魁祸首时,经过一番调查得知,药贩子售得并不是假药,只是一种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从印度流入中国的格列宁仿制药,它比正规药便宜了许多,普通患者也能够买得起。他向局长反映情况,但是局长固执地认为,凡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都是假药,所以要坚决予以打击。局长的命令是否包含有恶的倾向呢?对于那些患病的人来说,这个命令确实存在着恶的因素,因为如果执行这个命令,就意味着断了那些病人活命的路,让他们一步步地濒临死亡的边缘。处于对这些病人的同情,他拒绝执行局长的命令。他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了自己极有可能的晋升机会。但是局长的命令有没有错呢?其实,仔细想想也没有错,因为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仿制药极有可能会演变为假药,这条界线非常容易突破,这将会导致更多人面临着吃假药的风险,结果比卖正版药损失更惨重。遵守与不遵守命令,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如此艰难,如此复杂。
这部电影同时也说明了,黑与白,是与非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人是天生的英雄,也没有人是天生的小人,没有什么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在时空的推移,人事的变迁中,个人在变,制度在变,国家也在变,只要这变的方向是趋向于善而不是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