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规则
对联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体,自古以来就与书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长期以来,联界乃至书法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鉴于此,中国楹联学会于2007年6月1日颁布了《联律通则》(试行版),后来在一年多的实践基础上,又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了《联律通则》(修订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一条:字句对等。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
第二条: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第三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第四条:节率对拍。上下联句的语流一致。节奏的确定,可以按声律节奏“二字而节”,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出现单字占一节;也可按语意节奏,即与声律节奏有异有同,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
第五条:平仄对立。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各句脚依顺序连接,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传统称“平顶平,仄顶仄”。如犯本通则第十条避忌之(3),或影响句中平仄调协,则从宽。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形成意联。形式对举,意义关联。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七条: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八条: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诗韵》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双轨制”,单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九条:使用领字、衬字、介词、连词、叹词、助词、拟声词,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凡在句首、句中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十条:避忌问题。(1)忌合掌。(2)忌不规则重字(3)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第三章 词性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连绵、反义与连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与介词与助词、连绵词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符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四条: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联律通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