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债务简史(金融的结构性权力和国际危机管理)

2022-04-30  本文已影响0人  zhengzhoufeng

作者:【荷】jerome roos 

译者:黄名剑 张文婷

作者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实际上主权国家是“自由”的,没有超越主权国家的强制力对其施加束缚,因而是可以“随便赖账”的。但为何一直以来,主权债务一直存在,并在20世纪70年以后,极少有主权“单边”毁约?

作者对此问题给出的解答是:金融在世界上具有“结构性的权力”。这种“结构性的权力”使得“还债”成为主权的唯一选择。这种权利有三种作用机制:

1、市场规则。如果主权违约,就会面临后续借贷困难的问题,这会给主权带来约束。

2、政策约束。二战以后,以国际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的官方机构的参与,为债权人联合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他们通过对主权进行政策约束,一方面提高了主权的偿债能力,一方面又防止了主权违约。

3、债务国内部的精英。由于主权对债务的依赖,债务国内部作为获取债务的精英的地位会提高。他们的地位,在内部强化了主权还债的力量。(既得利益集团)

为了证明和解释这三种机制,作者以墨西哥(守约)、阿根廷(违约)、希腊(在守约和违约中摇摆,但实际上一直守约)在债务危机中的行为做了分析。这些介绍比较简略,而且是围绕作者提出的框架进行论述的。所以倾向性比较强。

在主权债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债权人放债不负责任,常常在明知债务不可持续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大量放债。作为经济规律的一部分,他们本来应该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承受坏账。但是因为这些债权人往往是债权国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债权国为了防止银行的倒塌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又不得不出来为这些银行擦屁股(帮忙讨债)。

结果是:这些不负责任的债权人逃脱了惩罚,而债务国则承受了过度的还债的痛苦。

2、主权债务及其偿还,涉及到债务国内巨大的财富分配。按照作者的分析,债务国的富人从债务中获取了最大的利益(手续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分肥,更不用说各种腐败),而穷人则承担了主要的偿还义务(承担税收、养老金损失、物价高涨、公共服务缩水等)。

对于“可憎债务”(法律理论家亚历山大.萨克1927年提出,如果一笔贷款在没有得到公众同意,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签订,就不能是为对国家有约束力)尤其如此。

然而,事实上,债权人凭借作者描述的“结构性权力”的作用机制,不惜一切代价(债务国代价)的获得偿还,对于债务国的民主、人权等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作者的讨论非常的清晰,给我很大的启迪。让我对“债”有了很多新的认识。从定义上看,“债”是刚性的。但考虑到坏账,实际上债还是应该看作一种比股权要严格一些的投资。现代社会中,债权人需要为坏账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由债务人承担所有责任,直到“付出最后一磅肉”。这是法律支持个人破产的原因吧。(不过国内目前好像还没有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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