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以后还缴个税吗?
自从新的个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各路的分析、解读、建议一直不绝于耳。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颁布,意味着几个月来的讨论、猜测终于尘埃落定。
新的个人所得法的变化非常大,例如综合所得纳税、专项附加扣除、起征点提高等等。今天探讨一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二条,关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原条文中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订后条文中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比条文,可以明显的发现,应税个人所得项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第一,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该项合并是为了表述更为科学。另外,按照现行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所得外,个人独立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该条款作为原税法的兜底条款,在过去的实践操作中,对于一些被认定为应税但不易明确归类个人所得项目的收入,财税部门通常会通过政策文件形式明确将其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税征税。
随着“其他所得”项目取消,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会有一些相关的事项需要进行明确。
首先,原有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税的应税个人所得项目是否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继续缴纳,按照哪个项目计算缴纳呢?
其次,应税所得范围未明确列举的收入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所得呢?
再次,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行业、新事项、新的经济模式不断涌现,未来可能出现的所得性质不易确认的收入,是否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呢?上述问题还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进行明确。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下,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有哪些?经统计汇总如下: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64号)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5〕351号文)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文)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
8、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上述事项是否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祥顺财税俱乐部将随时关注最新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