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论交换
1.交换概念的定义
人际自发协作的主要形式是自愿的人际交换,甲放弃某物品给乙,乙放弃某物品给甲;或甲为乙服务以换取乙的物品,或乙为甲服务以换取甲的物品。“交换”这个行动概念的主体是两个行动人,仅此一点已经说明“交换”这个行动概念与其它单人行动概念比如“劳动”有本质的不同。“交换”这个行动学第一重要地位行为的第一性质,就是交换双方的自主、自愿,否则根本就不能称其为交换。这一首要性质已经隐含了自由伦理在经济科学中的基础地位。一个完全不接受自由伦理,以强权压迫、暴力抢夺为真理的人,从“交换”这一基本行动学概念这里,就已经将自己的认知置于正确认知的矛盾对立面了。
我们在认识和谈及“交换”这一行为时,已经隐含地假设了参与交换的两个主体至少在具体这个行为中是有自主意识和自主决定权的,并且他们双方手中都拥有可交换事物及其支配权。
交换的本质在于双方都从交换中真实地受益,而并非仅仅是一种主观地认为受益,因为任何的“主观认定”若非符合自然法则,都可能会随时改变主意,若不是后悔莫及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对于绝大多数神智正常或者至少在当时处于神智正常情况下的人来说,当他主观地认定从交换中可以受益时,大概率下都是考虑了自然法则约束的认识,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不是不可能,只是不可能反复、重复发生,并且是不可持续地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其另当别论。既然交换必须是双方都要从中受益的,人们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于无聊、无谓和无益的事情自然是不会趋之若鹜的,对于摆明了要吃亏的事情,更是避之唯恐不及的。综上所述,我们将交换这个行动的概念定义如下:
【交换】
两个行动者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和所能支配的事物的支配权以及相关能力转让给对方,以获得比转让前状况更为满意的改善结果。
2.交换发生的原因
交换为什么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如此深入、广泛和频繁地发生,这是一个经济科学理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在上面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小节中讲了自然法则对人的行动的约束,尤其是第4段中指出了人的生理需要与对幸福欲望的追求,要求人们必须不断地移动自己和其他物体的物理空间位置,指出了自然世界中的物体分布在整个地球表面各处及其不同的高度上,同样人也是分布在各处,自然世界带给我们的必须面对的约束性环境条件,就是包括人自身在内的万物在物理空间中的广泛分布。这首先导致了我们人类中每一个人都与他人有很多的不同,体现在行动学意义上就是每时每刻的需要和欲望不同,行动的目的不同,所能选择的手段和资源不同,所处的信息场不同,所拥有的知识系统不同,行动的能力无论是性质还是程度在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如果我们想要最高效率地行动,使得我们在整个生命期间和每一时刻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就必须尽可能地与他人合作。而交换行为就是这种合作最深刻和最便捷的方式。
与他人的合作显然地能够弥补自己时间的不足、所处环境的不足、既往经历的不足、能力的不足、手段资源的不足等等。比如,你经常需要往返长江两岸贩盐,若没有社会他人的合作,你个人一辈子也建不起长江大桥;你出生在只产井盐的小镇,没有他人的合作,你永远也吃不到海南的菠萝和吐鲁番的哈密瓜;你读的万卷书是仰仗前人为你写下的思想著述,你行得万里路,要依靠他人为你打造的路桥舟车;个人若不仰仗社会协作所创造的丰富条件,会如山中的老虎一样家徒四壁,除了温饱这种最基本的单调要求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需要可被满足。其实严格说来,若没有人群的协作,一个人在纯粹的自然环境中,即便连温饱这种维持生命的需要也未必能够满足,更不要谈在现代文明社会中那些丰富多彩、数不胜数、层出不穷的各色需要和欲望的满足了。总而言之,交换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有数不尽的需要,却无法凭一己之力来满足。差异化的环境处境,差异化的认知和能力,导致分工合作是唯一的利益最大化和或称效率最高的生存及行动方式。而具体到人的每一次交换原因上,都是由于交换双方有不同的需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满足双方各自的需要。再进一步说,交换双方各自具有对方需要的事物效用,双方交换的目标是效用,而非价值。无论交换的是有形的物品还是无形的服务,都是因为它所具有的效用而被对方所需要,如果对方此时此刻并不需要,所谓对效用的评值将会变得毫无意义。须知人们并不是为着目的物的价值不同而交换,而是为着目的物的效用不同而交换。澄清了交换的目的物是效用而非价值这一点,对交换中的价值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3.交换的价值分析
我们说,交换一定能够使得交换双方从中受益,进而我们才能够断言交换与生产一样也能创造出价值。那么有没有人进一步追问:这种凭空创造、产生出的价值,仅仅是由于交换参与者的主观认定,而产生出来的吗?为什么不是交换后的商品效用确实改善了使用者的境况,因而符合交换时的价值预期呢?显然,这个解释才是真正的价值主观的意义所在。每一个人在交换的那一时刻,都不得不面对已有的现实约束,来自自身的和环境的。因对目的物效用的需要而产生交换的需要和冲动,但对目的物的价值的评判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儿了。调用自己即刻的信息,已有的知识,包括以往的历史数据和经验经历,对目的物进行评值,进而与自己所持交换物进行比较计算,看看是否划算。这其实是一个等值与否的计算而非是对差值追求的计算。人们过去经常说等价交换其实是有道理的,否则根本无法计较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否,无论是交易中的双方还是第三方的他人,交易是否公平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显而易见的标准的。经济学结论可以偶尔反直觉,但不能总是反常识,反常识的经济学注定是不科学的。人们对一项交换是否公平的评判标准恰恰就是交换物的价值相等与否,如果是大致相等,那么不论交换者还是第三方都会认为这项交换是公平的。以“价值是主观的”这种来说法否定有公平的或不公平的交易存在,显然是违背常识的,是沙克尔式的极端主观主义。
那么什么又是交换目的物的价值判别标准呢?或者换句话说,在看似没有可比性的万千物品和服务之间,人们找到了什么可以衡量其价值的性质呢?对来自于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判断权力显然是应由交换中的双方来决定的,那么这种可比性的标准性质则只能来自于自然世界的客观约束。在本原理篇第一章中我们已经得知,一个物品的价值与它的易得性成反比,物品的易得性显然就是客观世界自然法则的约束在经济学核心概念中的体现。人们评估一个物品的易得性往往是依据它的生产成本,其生产周期、创造难度和所耗费的资源等都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比如,略有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普通人随机的一次演唱,能够与芭蕾舞演员在舞台上一分钟的演出具有相同的易得性或生产成本。一斤粮食酿造的酱香型酒要由五斤高粱才能产出,但五斤高粱的价值却与500毫升酱香酒的价值天差地别。任何人的主观价值认定,都无法抹杀这其中的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差异。
假如果真有两个人在一斤酱香酒与五斤高粱之间产生了交换,那么我们如何用以上理论来解释这种交换成立的原因呢?其实很简单,只要加上交换者对交换目的物的边际效用增值即可。我们假设有两个人,比如一个是李爱荷女士,一个是汲旭梁先生。李爱荷女士听说汲旭梁先生存有一瓶陈年酱香老酒,提议与之交换;而汲旭梁先生眼下急需粮食救急,李爱荷女士就从其粮库中秤出上好的坤沙高粱五斤,换得汲旭梁先生的酒。二人的交换受益公式分别如下:
李爱荷:500毫升酱香酒价值>5斤高粱
汲旭梁:5斤高粱+目的排序边际效用增值>500毫升酱香酒
由此可说明,两人以上的自愿交易都从中受益。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汲旭梁先生对这五斤高粱的急切需要必须是真实而非儿戏和心血来潮的。因为这种情形在真实世界中虽然存在,但毕竟过于特殊而缺乏一般性和普遍性。具备一般性和普遍性的例子应该是如下这样的:
约翰逊:10美元+目的排序效用增值>小号演奏 满意
威廉姆:小号演奏+目的排序效用增值>10美元 知足
围观者:小号演奏≈10美元 结论是:正常交易,而非讹诈
沃尔玛商场:中粮金俸米20斤+目的排序效用增值>39.8¥ 结论是划算
商场购物者:40¥+目的排序效用增值>中粮金俸米20斤 结论是划算
商场闲逛者:中粮金俸米20斤≈40¥ 结论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