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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孤身犯险一时爽,又罚又赔爽不爽?

2019-07-01  本文已影响9人  总是晚点
6月29日下午,一名22岁的女驴友在房山周口店镇附近的野山迷路,被困在一处悬崖不敢动弹,24名救援队员,经过5个小时,在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将女孩安全救下山。 据悉,这已经是6月份,房山蓝天救援队参与的第四起山岳救援。

驴友被困事件屡见不鲜,除了突发自然灾害以外,主要的起因往往是装备、领队、地图不专业,无遇险预案,擅自闯禁区,等等,而每次被困,救援工作总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甚至牺牲生命。

2012年12月,以复旦大学学生为主的18名上海驴友,进入黄山一段未开放的区域“探险”,并非通过买票进入一般景点。部分人仅为旅行者装扮,缺乏足够专业和齐全的装备,被困后报警求救。下撤途中,救援民警张宁海坠崖牺牲。但在许多复旦学子哀悼遇难民警、批评18驴友、讨论回报民警家属的同时,却存在着另一些声音,部分复旦学子在论坛大谈面对媒体如何公关,甚至说出了“警察就该为纳税人服务”这样的话语,进一步引发了“占用公共资源还如此冷漠”的舆论批评,及对“任性”驴友是否应该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思考和大讨论。

早些年,各地警方、官方和民间救援队伍也一接到救助信息,特别是人数较多时,往往不计成本展开饱和式救援,救援完成后被救者该干嘛干嘛,顶多说声谢谢,巨额的搜救成本则丢给景区当地承担。

但现在这种情况已有了很大改观——

以2017年“双节”假期期间驴友被困卧龙无人区为例,救援队伍经过6天5夜的努力,才将违规穿越卧龙无人区被困的3名驴友救出来,此次救援共投入人力100余人次,卫星电话4部,产生生活物资、医疗药品、车辆及劳务费用总计64506.10元。

搜救成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卧龙特区森林公安局决定给予驴友潘女士等3人每人500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处罚。另外,救援费用中,被救援人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为42506.10元。

对此,有反对的声音认为,对于驴友的“冒失”行为应当处罚但不能让其承担救援费用,驴友私自进入禁区,应当给予必要处罚,但属警示性质,而非平摊成本,救人是公权部门的义务,成本由纳税人集体承担,用于保障集体安全,如果让被救者平摊成本,消防队救火、下水救人都要先谈价钱了,这是社会的灾难。所有公权力救人,都应该是义务的。

在这方面,国际惯例是怎样的呢?

在美国部分州,政府规定如果驴友在国家公园遇险,费用完全由政府买单,而如果闯入了保护区,或是无人开发、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的地方,则需要驴友自己买单。在欧洲一些国家,特定的冒险活动一旦遇险,需要由驴友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来买单。

我国在这方面,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如果险情由被救人自己导致,救援费用由其承担更为合理,也能遏制类似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势头,所以,期待国家尽快就此立法,让驴友们理智出行,让公共资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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