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亚洲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最新进展

2019-10-18  本文已影响0人  食品包装专委

1

日本

《食品卫生法》第三章器具及容器包装对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装受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如禁止销售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的器具和食品容器/包装,具体的规范要求,则为厚生劳动省(MHLW)发布的第370号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中第三章 器具及品容器包装相关规格基准,其更广为熟知的版本是日本外贸组织(JETRO)的英译版,分为三个层次的要求: 

(1)重金属、邻苯等通用要求,如金属材料中铅和锑等重金属要求;所使用的任何合成着色剂必须是经过官方批准;任何与油性或脂肪性食品接触的器具、容器和包装物,不得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的PVC树脂。

(2)材质的具体要求。如陶瓷主要关注重金属(铅和镉)溶出;塑料材质分为铅和镉含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及重金属以铅计的通用要求,和PVC、PS、PP和PE等14种合成树脂的具体要求(如蒸发残渣,特定迁移等);橡胶分为婴幼儿产品和其他产品,其测试条件及测试要求不同;金属罐按照是否有涂层有不同要求。

(3)乳及乳制品专用包装特殊要求。

日本现行标准涉及材质和产品类型,显然无法有效涵盖市场上食品接触材料的种类。在食品接触合规和安全方面,日本贸易协会发挥了关键作用。日本聚烯烃和苯乙烯塑料协会(JHOSPA),日本卫生PVC协会(JHPA),日本卫生型氯乙烯协会(JHAVDC)和日本纸业协会(JPA)都建立了自愿的食品接触材料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在生产链上认可度高,下游购买之前通常要求供应商通过行业协会认证。

日本食品接触物质肯定列表草案

2019年6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UCP)的肯定列表(PL)草案,只允许使用已确保安全的物质用于UCP,并且禁止销售不含规格和标准的原料的UCP。

此次发布的清单是肯定列表的基础,后续会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PL管控的是保留在最终产品的物质,包括基础树脂和添加剂,如着色剂。PL不管控合成树脂用的催化剂和杂质等NIAS物质。除基础树脂和添加剂外,还有国外参考清单正在考察和评估中。树脂清单可根据可塑性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塑料,具体种类见下表:

热塑性树脂热固性树脂

塑料热塑性塑料

例如,聚乙烯,聚苯乙烯

热固性塑料例如,

三聚氰胺树脂,酚醛树脂

弹性体热塑性弹性体例如,聚苯乙烯弹性体,苯乙烯 - 嵌段共聚物橡胶(热固性弹性体)例如,丁二烯橡胶,丁腈橡胶

结构特点没有交叉链接的结构具有交联结构

表:热塑性和热固性塑料的基础树脂清单

今明两年,日本的食品接触物质清单制度将迎来高频次的更新,本文将重要时间节点列出如下图,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进展。

图:日本的食品接触物质清单制度立法时间表

2

韩国

韩国《食品卫生法》为卫生和福利部(MHW)和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第8条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有可能对人类造成伤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的食品相关设备,容器或包装。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制定的《食品用容器、器具、包装的规范和标准》制定了具体的要求,法规框架见下图。

图:韩国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法规框架

MFDS食品用容器、器具、包装的规范和标准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标准和规范:包括通用制造标准、通用要求、各用途规范、符合性判定、试样采集与处理和储存与分销等7个方面。例如对于所有生产设备,规定其必须卫生清洁;对于生产助剂规定可以使用已授权的食品添加剂或国外授权生产助剂等;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镀锡不应含铅超过0.1%;合成材料不得含有超过100 mg / kg(总和)的铅,镉,汞和六价铬等。

(2)各类材质标准与规范:材质种类繁多,包括PVC、PE等39种合成树脂、玻璃纸制品、橡胶制品、纸和加工纸制品、金属制品、木材料、玻璃、陶瓷、搪瓷和淀粉。每种材料有定义、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受限残留物和迁移物要求。

(3)测试方法:以上指标或项目的检测方法。

韩国标准自2015年至今已修改了4次,主要内容见下表。

公告更新重要内容实施日期

2015-7号公告迁移测试条件更新,PET材质新增乙醛要求。2015年12月31日

2016-51号公告三聚氰胺迁移量要求降低到2.5 mg/kg2016年12月31日

2017-109号公告新增羟基苯甲酸聚酯的树脂种类及限,对其定义、要求进行了规定2017年12月26日

2019-2号公告禁止婴幼儿童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苄酯(BBP)2020年1月1日

表:韩国标准近年的主要更新内容

3

泰国

在泰国,公共卫生部(MPH)负责《食品法》的全面执行,并有权颁布部级法规来实施具体规定。供应链各环节涉及到的监管机构如图3所示。所有食品包装受“食品法B.E.2522(1979)”管控,禁止生产、进口和分销“用可能对健康有害的材料制成的容器”包装的“不纯”食品。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具体的法规要求见下图。

图:泰国FCM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监管机构

标准名称管控范围要求简述

No.92/2528 (1985)通告食品包装、陶瓷和陶瓷容器对铅和镉的迁移限量进行了规定。

No.295/2548 (2005)通告塑料容器规定了特定食品材质类型,以及重金属、单体等限制要求。

No.369/2558(2015)通告婴幼儿奶瓶和装奶容器规定奶瓶和装奶容器必须清洁、有毒物质迁移的量不得影响人体健康;奶瓶需耐热如耐蒸煮,经久耐用(对于重复使用制品),允许使用的材料类型,各类塑料限制要求。

表:泰国食品接触材料和相关制品具体的法规要求

泰国食品包装更新

2019年2月13日,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向WTO通报了《工业标准草案TIS 2921-25XX(20XX)用于食品的三聚氰胺-甲醛,脲-甲醛和三聚氰胺-脲-甲醛器具:安全要求》。该标准草案通过后,将成为泰国食品接触材料和由甲醛衍生的热固性塑料制成的制品的强制性标准。草案主要包括甲醛、三聚氰胺和重金属的特定迁移等要求。

泰国未来将会开展食品包装中再生PET的应用制定法规和指南,修订塑料包装质量或迁移标准的规定,同时也将会开展纸和纸板用食品包装的立法工作。

4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的食品包装材料根据197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和中国台湾卫生署(DOH)颁布的适用食品标准进行管理的。管理法禁止使用有毒、容易引起不良化学反应或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接触材料,还包括食品容器和包装的注册和许可要求。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于2018年1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标签、生产日期、特定塑料如PVC、PVDC应当标明产品不得与高脂肪、高温食品直接接触等。

中国台湾卫生署(DOH)发布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的制品的具体要求,于2013年8月更新。此标准对不同塑料有特定迁移量指标限制,具体测试条件取决于塑料种类和使用条件;未列出聚合物需满足其他通用要求;对婴幼儿专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塑化剂DEHP、DNOP、DBP和BBP等要求。

此外,中国台湾已经完成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标准草案,框架图见下图,目前仍在审批中。

图:中国台湾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法规草案

综上,各国/地区对食品接触材料与制品的基本安全要求与国标类似,要求从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危害人类健康,但各国/地区对不同材质的具体要求非常复杂多样,小包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亚洲板块法规标准更新将持续加速,请各利益相关方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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