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提醒(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是我国主要实行的工作制度,指工作时间平均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2、综合计时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是两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且都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
律师提醒:
1、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只要六天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即可,对于超出的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3、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综合计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在综合计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以下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