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拒赔案之辨:投保人两种职业理赔差别不啻天渊
一个人具有的两种职业身份,到了保险理赔时的差距可谓不啻天渊。
日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理赔案中,投保人的职业为农夫还是货运司机的两种身份认定,成了决定保险公司理赔与否的关键。
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丈夫田洪波于2015年7月在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投保了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一份,合同签订地是其夏津支公司。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遭受伤害,并且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指定原告为受益人。2017年5月29日,田洪波在装车过程中跌落地面死亡。其多次申请被告理赔,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辩称,田洪波于2015年7月22日投保人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投保时投保单上写明了田洪波职业为农夫,并签字确认。实际上田洪波在投保前就一直从事营业用货车司机的职业,而且都是载重4吨以上的营业用货车。根据保险公司职业分类,此职业为5类职业。田洪波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向法庭表示,田洪波投保的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是一款主要以交通意外为保险责任的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告知的职业为非司机、小车司机、自用货车司机、营业用货车司机等不同的职业,因职业不同,职业风险等级也不同。随着职业风险的增加公司承担的保障风险也随之增加,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却在投保时告知公司一个低风险的职业,会对我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评估造成影响,从而影响我公司的承保。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告知我公司职业为农夫,已经影响到我公司对此保单的承保核保。故我公司在知道被保险人职业后应对保单做出解除合同处理。不应承担被保险人田洪波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田洪波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不予理赔的理由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从事货车运输职业,而根据该产品的投保规则,该类职业不予投保,故被告解除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该份保险的职业要求及相应的投保规则在被保险人投保时被告方未有证据证明进行了明确说明,保险代理人亦未进行询问并核实被保险人身份,亦证实没有对相应的职业要求和其他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且根据保险代理人陈述简易保险单中除本人签字外其他内容为他人代写,在简易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中亦未有货车运输职业的限制,故在投保时可视为原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说。被告方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爱喜保险金28万元。
人保寿险拒赔案之辨:投保人两种职业理赔差别不啻天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