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2021-01-17 本文已影响0人
大顺拗小败
甲明知乙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乙购买该汽车。甲、乙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关系?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构成共犯。甲明知乙的伤害行为,仍然提供工具,属于帮助犯。
答:不存在。甲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属于赃物犯罪,即为他人(上游犯罪人)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赃物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如果甲与乙实施盗窃行为时就事前通谋,事后提供销售帮助的,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答:错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明知乙、丙在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仍然将羊角锤卖给他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