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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

2018-08-13  本文已影响4人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网友:皮卡丘提问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属于什么性质的信息?

国土资源局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吗?

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可以从产生主体、产生过程、产生方式、存在形式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其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

产生过程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与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相关;

产生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

存在形式是市、县人民政府以记录的方式产生而存在的信息。

因此,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符合上述四个方面条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政府信息,则应当由制作机关予以公开。因此,申请人如需获取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作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

因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主体,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主体,因此,也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文/颜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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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谁来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吗?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绝不是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就可以替代的,更不能是村委会相关人员口头上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时必须要有文件,而且还应该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公告,原则上来说,当地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也应当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我们还能怎么办?

  在方案征集意见阶段,被征收人如果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及时的提出意见,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申请听证,只要是申请听证了,相关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没有采纳或者没有完全采纳您的意见,您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也就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来裁决。

 签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哪些?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

  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说,村委会相关人员这样做不但不合法,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国家法律和征地程序的,还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拆迁律师提醒到,当您遇到违法征收土地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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