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企业遇到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
文/财税有道
2019年税率下调,新旧税率使用的界限是纳税义务时间,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适用老税率,之后的适用新税率。
税率下调企业会遇到那些疑难问题?
一、在采购环节,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怎么索要发票?
显然,这取决于供应商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该给购买方开具16%的发票,之后应该开具新税率13%的发票。
那么供应商纳税义务时间怎么判断?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结算方式有很大关系: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4月1日之前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这两个条件, 供应商应该给购买主开具16%的发票
2、采取委托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供应商发货、办理委托收款的时间在4月1日之前,那么对方应该给购货方开16%的发票。
3、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是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这和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原则完全一样;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税率下调阶段涉及到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情况
1、在4月1日税率下调前取得的采购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即使在4月1日之后收到补开的16%的发票,也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2、 材料采购业务正在进行中,尚未拿到发票;
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尽量在4月1日之前结算并取得发票,避免将来引起纠纷。有些供应商可能会把业务拖到4月1日之后开13%的发票,这样购买方不仅在价格上吃亏,而且还有风险。
3、已经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应当适当的调整采购价格;
购买方当时按16%签合同,但合同还未执行,购货方要尽量和供应商协商核减材料价格。在实际谈判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的议价能力是不一样的,能不能谈到预期价格,要看议价能力。
税率下调,销售业务中如何开发票?
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是对应的,也要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
对于建筑服务 ,施工方和业主办理了工程价款的确认手续,就表明施工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产生了纳税义务。
在4月1日之前结算的工程款按10%税率开发票,之后的工程款开9%的发票。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垫资的项目,工程项目完工业主已确认的情况,尽管施工方没有收到款项,但 在工程完工的时就产生纳税义务。 这样的项目,施工主就等4月1日之后完工,这样整个项目都可以按9%税率开发票。
销售筹划是尽量推迟结算,把纳税义务时间能够推迟到4月1日后。当然推迟结算,也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权衡利弊。
三、增值税改革中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按照目前的规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中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接按照发票上的税额做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票面金额/1+3%)*3%
由于公路水路客运服务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所以按3%折算而不是9%。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客票必须属于企业的职工,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虽然这次把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放宽了, 看起来很热闹,其实不仅给财务人员增加了麻烦,而且也抵不了多少税。
另外一个抵扣的政策是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还有一个抵扣政策,自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政策主要是为了保证16%的税率下降到13%之后,服务业企业税负不增加,建筑服务不适用这个政策。
这次文件的亮点是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政策的。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特别注意一下,符合这个条件并不是增量留抵税额100%的退还企业,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是小于1的,所以企业能够拿到退还的留抵税额,不到增量留抵税额的60%。
所有的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款, 农产品发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换句话说,税务局现在只愿意退增税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折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退的,包括有些单位加计扣除部分。
可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关键是要满足条件1和2,后面几项,正常的企业不会触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