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的做法是否合法?
很多朋友去车管所办理年检都知道,如果车辆有违章未处理,车管所便会拒绝办理年检。那么,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我们首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
车主张某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以车辆有未处理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为由拒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主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没有其他附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0号]亦对此有明确答复。由于车管所拒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管所依法为张某所有的车辆办理检验合格标志。
湘潭市车管所辩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因此张某车辆至今尚有违章记录5条未处理,涉及多项违章,依法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争议焦点
车管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原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责令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张某的机动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律师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该条规定内容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经研究答复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效力比《机动车登记规定》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车管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唯一条件,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驾驶人员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因此,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的做法不合法。